1.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屬於正式在編的嗎,怎麼還簽的五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屬於聘用制的公務員,不屬於在編人員,如果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那麼雙方不再有勞動合同關系。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
法律分析
在我國,公務員分為聘任制公務員和委任制的公務員。委任制公務員,需要經過公務員考試以及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中調入的人員。而聘任制公務員,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一般要求實用性的人才或者科研型、專家型人才。聘任制公務員不像委任制公務員一樣,有獨立的編制。它是根據各地的需要來進行的,一般都沒有編制。不實行編制管理而是實行合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根據不同地區的不同要求,有的單位聘任制公務員在聘期內每年均表現稱職或者聘期滿之後評定為優秀的,可以申請為委任制公務員。否則,勞動合同終止後,就終止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條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第一百零三條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 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被解聘合法嗎
事業單位編制的工作人員被解聘與被開除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的解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未經當地人事局的批准,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其職務的。然而,作為中學教師,解聘則是可能的。
在1994年頒布的《教師法》中第十七條明確指出,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度。這意味著教師的聘用將基於雙方平等的原則,學校和教師之間需要簽訂聘任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聘任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2004年,教育部的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要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因此,如果教師滿足解聘條件,單位解聘他或她則是合法的行為。
這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文件表明,事業單位編制的人員解聘行為是有法律依據的,只要解聘程序符合相關法規,單位是可以合法解聘人員的。
解聘教師的過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確保公平、公正。同時,這也提醒我們,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解聘程序應當透明公開,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能了解解聘的理由和過程。單位應向被解聘的人員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解釋,確保其能夠理解解聘的原因。
此外,解聘決定應當經過適當的審查和批准程序,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單位應當建立一套完善的解聘制度,確保解聘過程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總之,事業單位編制人員被解聘是合法的,只要解聘程序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單位的解聘行為就是合法的。同時,單位應當確保解聘過程的透明和公正,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3. 事業單位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的新晉員工在試用期期間是不能隨意辭職的。如為聘任制職員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解除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四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第一百零三條聘任合同應當具備合同期限,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等條款。 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 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