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在職創業政策
首先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關於期限也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就是經事業單位批准,離崗創業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後創辦企業如果還沒有實現盈利,還可以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這是對全職離崗的相關要求。對於兼職創業,科研人員可以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的合法權益是受到保護的,還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的權利,而且基本工資,社會保險等不受影響,且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後還可實行相對靈活的工作時間。
事業單位的專技人員,如果想要創業,或者去到企業掛職或者參加項目合作的話,在此期間,和原單位的在崗人員是享受同樣的參加職稱評審、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以及項目申報的權利的。並且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在兼職單位或者在創業期間取得的成績是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和崗位競聘以及考核等的依據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專技人員自己願意流動到兼職單位或者在創業期間解除了聘用合同的話,事業單位也需要及時的和員工解除聘用合同,並且辦理相關的手續。
離崗人員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什麼????????????????????????????????????????????????????一是在離崗創業期,是可以依然繼續在原來的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二是可以照常的參加評審和培訓等活動;三是離崗期的工資和醫療待遇也是有的,不過具體由當地政策決定;四是可以和離崗創業人訂立離崗協議;五是在3年內可以保留人事關系。
綜上所述,為了響應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精神,激發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激情活力創造力,促進人才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國家放開了政策,現在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和企業進行合作,也可進行自主創業辦企業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 科研事業收入的財務制度
財文字[1997]第280號 1997年6月23日 第一條為規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依照執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一條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條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應設置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全面領導學校的財務工作。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規模較小的高等學校,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院)長代行總會計師職權。
第三條高等學校必須單獨設置財務處(室),作為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不得在財務處(室)之外設置同級財務機構。
第四條高等學校校內後勤、科技開發、校辦產業及基本建設等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只能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其財會業務接受財務處(室)的統一領導。高等學校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務處(室)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高等學校校內設置財務會計機構,必須相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校內各級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上一級財務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任意調動或者撤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須由財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一條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制預算。預算的內容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預算由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組成。
第二條預算編制原則
高等學校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等原則。
第三條預算編制方法
高等學校預算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必須各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四條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預算由學校財務處(室)根據各單位收支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最高財務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許可權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五條預算調整
高等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餘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一條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條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具體包括:
1.教育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中央和地方財政取得的教育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等。
2.科研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取得的科學研究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等。
3.其他經費撥款,即高等學校取得的上述撥款以外的事業經費,包括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
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學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和其他教學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作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業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條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准,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一條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條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學支出、科研支出、業務輔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後勤支出、學生事務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學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各教學單位為培養各類學生發生在教學過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以及所屬科研機構發生在科學研究過程中的支出。
業務輔助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圖書館、計算中心、電教中心、測試中心等教學、科研輔助部門為支持教學、科研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為完成學校的行政管理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後勤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的後勤部門為完成所承擔的後勤保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
學生事務支出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業務以外,直接用於學生事務性的各類費用開支,包括學生獎貸基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基金、學生物價補貼、學生醫療費和學生活動費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用於教職工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類費用開支。
(二)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事業單位應在保證事業支出需要,保持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隨年度預算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並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三條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四條高等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五條高等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對校內各單位包干使用的經費和核定定額的費用,其包干基數和定額標准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制定。
第六條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准;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一條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餘部分並入學校結余。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條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條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學生獎貸基金是按照規定提取用於發放學生獎學金和貸款的資金。
勤工助學基金是按照規定從教育事業費和事業收入中提取的,用於支付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以及困難學生補助的資金。
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三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一條資產是指高等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四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 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高等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准,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五條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高等學校應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七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高等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八條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或備案。
高等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一條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高等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一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撤並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二條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條劃轉撤並的高等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三)合並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一條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許可權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二條高等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三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高等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高等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高等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一條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高等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和建立健全財務主管人員離任審計制度是實施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高等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一條國家對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獨立核算的高等學校校辦產業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條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准。
3. 國家對科研人員的待遇問題
法律分析:要從根本上解決科研人員收入待遇問題,關鍵在於抓緊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合理確定科研人員收入水平,有效引導預期,提高科研人員基本工資水平,保障科研人員的合理待遇。在此基礎上,將科研項目資金、科技成果轉化獎勵作為補充,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形成知識創造價值、價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收入分配製度。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事業單位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是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4. 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離崗創辦企業。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申請離崗創辦企業,職稱、年齡、資歷、科技成果形式、獲獎層次、獲得專利與否均不作為限制離崗創辦企業的條件。離崗創辦企業申請應經事業單位批准,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後創辦企業尚未實現盈利的可以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離崗創辦企業期限最長不超過離崗創辦企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在同一事業單位申請離崗創辦企業的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
(2)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科研人員可在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經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科研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以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3)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事業單位可以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選派人員在選派期間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規定和派出單位的內部人事管理辦法,與派出單位在崗同類人員享有同等權益,並與派駐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事業單位的幹部,是不是都不能在外面兼職或經商
根據最新政策,在所有事業單位的幹部中,只有高校和科研院所專業技術崗位的科研人員,經單位批准後,才能在工作崗位上創辦企業,以開展「雙創新」活動,其他什麼也做不了。
綜上所述,只有少數特殊機構的幹部可以辦企業,其他人員不得辦企業,違者將面臨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