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編超編還可以進行對調進人嗎
事業單位人員超編,一般情況下是很難再調人員進來的,除非是個別特需專業人員,通過對調或者申請編委增加編制,對於這種情況,事業單位將會提前問編制委員提出申請,只有在接受到增編報告或對調函批示後,超編的事業單位才有可能接受對調人員或增編人員的檔案。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不能超編、超崗、超職數,但由於機構的歸並,人員崗位歸攏實際上又不可避免。對於這部分超編人員,普遍採取以下方式處理:1、拉長板凳。對機構改革中涉改單位人員,按照方案要求一時難以安排的,採取暫時超編、超職數、超崗位過渡等措施解決,實行實名制管理,退一減一,在3-5年內消化完畢。2、轉非領導。受領導職數限制,對部分機構改革前擔任領導職務,機構改革後沒有辦法安排擔任領導職務的,保留原領導職務待遇,退二線。3、提前退休。對部分工齡滿三十年或工齡滿二十年距退休不足五年的,在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本人申請允許提前退休。4、分流安置。結合本人意願和組織意圖,分流到其他單位安置。同時適當減少招錄人員,如:機構改革中新設立的單位,在3到5年內需補充人員的,原則上從同類型單位的超編、超職數、超崗位安置人員中選調。5、鼓勵轉崗。對部分已取得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參公人員,本人自願轉崗到其它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等允許聘任到相應崗位,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6、自然消化。行政機關工勤崗,因機構改革出現超編的,實行超編過渡,按照「只出不進,自然消化」的原則逐步消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