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聘用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聘用工一般是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聘用工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則按其約定來處理。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解除合同有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種情況。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後自願解除合同,一般以書面明示的方式為准,比如簽訂解除協議,通過書信函件、傳真、電子郵件、簡訊等。約定解除是指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一方取得並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在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對方提出異議,則需要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定解除是指一方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並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行使法定解除權同樣需要履行通知義務。此外,如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解除權應當在該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不行使的,則解除權消滅。
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2.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 事業單位可以開除在編員工嗎
事業單位有權開除在編人員。但是事業單位不可以隨便開除有編制的員工,只有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要開除只能是工作人員出現嚴重的違法違紀情況,予以開除處罰的情況下。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的標準是:
1、如果是該職工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1年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曠工的,該事業單位可以依照相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2、如果是該職工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調整工作崗位的,或是兩年以上的年度考核都不合格的情況,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了該員工,按照規定單位可以解除該員工的聘用合同;
3、如果是該員工出現違法亂紀被處罰的情況,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並且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事業單位也有權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