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工傷認定標准及賠償
根據工傷事故導致傷殘的程度不同,賠償標准如下: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的24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7個月)
-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的22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5個月)
-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的23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3個月)
-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8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21個月)
2.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5%
-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0%
-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5%
二、五級至六級傷殘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6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8個月)
-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4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6個月)
2. 傷殘津貼:
-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的70%
-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的60%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2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3個月)
-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的10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11個月)
-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的8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9個月)
-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的6個月(2011年1月1日後為7個月)
2.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後,如需繼續治療,繼續享有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