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職工長期不上班,又不願寫辭職報告,怎樣辭退
如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長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如果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根據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三)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四)嚴重失職,對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五)違法違紀,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貳』 我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信交完一個月 單位不給簽辭職信!我不去上班!如果單位辭退後有什麼影響!
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在崗職工辭職,是由人事主管部門審批,並不一定是由單位審批。辭職的程序,先由個人向單位提出辭職,說明辭職原因,填寫相關表格,由單位同意後交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再由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例如縣區中小學校教師辭職,先要向所在學校提出辭職,並填寫《辭職審批表》,由單位同意後交教育局簽署審核意見,再報人社局研究,同意後告知本人,並發文或正式信函確認,個人才能依此辦理出編手續和社保、人事檔案轉接手續。如果不見正式文件或者信函,編辦、社保、人事檔案管理等部門,是不能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因為一般幹部的人事管理權在人社局。當然如果是副科級以上幹部,這些手續則由組織部替換人社局辦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要正常離職,一般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形,按程序3個月內就可以將手續辦妥。如果是涉密單位,或者簽訂了《競業協議》的單位,則有相關脫密期的規定,或者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的競業協議規定。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限定的時限內,繼續遵守保密或者競業協議,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利益行為。
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無故阻擾職工正常辭職行為,可直接向人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