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是什麼性質
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能是為生產服務,為改善人民文化生活服務,為增進社會福利服務。作為社會服務組織,它不同於國家機關,也不同於政黨和企業,它是通過提供精神產品和服務,滿足人們發展和享受的需要。因此,事業單位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與方面,這一點決定了事業單位的分布領域也十分的廣泛。通常所說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只是事業單位的幾個主要領域。
根據事業單位面向的行業領域的差異,我國現行的事業單位分為10多個大類,100多個小類。這是一種傳統的事業單位分類,也是最基本的分類。這種分類在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統計、規模控制、結構平衡以及制定機構編制標准等多項政府管理活動中被普遍應用。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標准,事業單位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按行業分類別,大致分為教育、科研、勘察設計、勘探、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農林牧水、交通、氣象、地震、海洋、環保、測繪、信息咨詢、標准計量、知識產權、進出口商檢、城市公用、物資倉儲、社會福利、經濟監督、機關後勤及其他25個行業類別。
二是按資金的來源進行分類,可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沒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或收入較少,各項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國家預算撥款的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有一定數量穩定的經常性收入,但還不足以抵補本單位的經常性支出,支大於收的差額需國家預算撥款補助的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有穩定的經常性收入,可以抵補本單位的經常性支出的單位)。
三是按性質和特點分類,可分為具有非政府公共機構性質的事業單位,如社會科學聯合會、社會科學院、基礎理論研究所、圖書館、博物館、計劃生育協會等;具有一定經濟效益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如養老院、大專院校、中小學校、重要的醫療衛生單位、療養院、考試管理中心等;具有生產經營性和能力的事業單位,如從事應用技術研究科研院所、廣播電視台、報紙、刊物和出版社、城市公用方面的市政管理、房產管理、園林設計等單位。
以下,就主要類別進行簡介:
1.教育事業單位。作為從事各種公共教育教學以及為教育教學提供指導和服務的各類社會公益性組織,教育事業單位是我國各類人才的最大輸出港,是現代化建設的基礎,事關國民整體素質的提高。教育事業單位是我國事業單位的主體,目前其工作人員規模達到約1404萬人,大約占目前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規模的一半。
教育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基礎教育單位,如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等;中等教育單位,如各類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等師范學校、技工學校等;高等教育單位,如各類大專院校、獨立設置的研究生院(部)等;成人教育單位,如各類幹部管理院校、教育(進修)學院、黨校、團校、職工大學、夜大學、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學校、講師團、各類培訓中心等;特殊教育單位,如各類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教會學校等。
2.衛生事業單位。衛生事業單位是指社會提供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健康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等的組織機構。衛生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規模目前約452萬人,占目前我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規模的17%左右。
衛生事業單位主要包括:醫療事業單位,如各類醫院、衛生院、保健院(站)等;衛生防疫檢疫事業單位,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類地方病防治院(所)站、防疫站(所)、檢疫所(站)等;血液事業單位,如采血中心(站)、血庫等;計劃生育事業單位,如計劃生育技術指導中心(站)、婦幼保健院(所、站)等;衛生檢驗事業單位,如葯品檢驗所(站)、食品檢驗所(站)等;衛生監督單位,如衛生監督所、站等。
3.農業事業單位。農業事業單位是指向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提供公益服務以及從事農林牧漁水等行業資源的開發、保護和技術推廣服務的組織機構。
農業事業單位主要包括: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單位,如農業技術推廣站、農經站、林業站、水利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農業機構推廣站等;良種培育事業單位,如種子(苗圃)站、實驗(養殖、試驗)站、良種配種站等;綜合服務事業單位,如土肥站、水土保持站、植物(森林防災)保護站(所)、農業(林業)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等;動植物防疫檢疫事業單位,如動植物防疫(站)、檢疫所(站)等;水文事業單位,如水文勘測站、水流域管理(所)、水文站等。
4.科技事業單位。作為對自然、社會和思維知識體系的某一領域或某一方面進行研究,並將研究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直接或間接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基礎性或公益性服務的組織機構,科技事業單位是我國龐大事業單位的組成部分。
科技事業單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如基礎型科研院所、應用型科研院所等;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如基礎理論研究院所、人文歷史研究院所、綜合性科學研究單位。
5.文化事業單位。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藝術、圖書文獻、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製作、音像品製作以及其他為滿足人民群眾精神生活需要而進行創作、演出或展覽活動和為群眾性文化活動提供場館服務的組織機構。
文化事業單位主要包括:演出事業單位,如各類演出團(院、隊)等;藝術創作事業單位,如藝術創作院所、藝術製作中心、音像影視製作中心等;圖書文獻事業單位,如圖書館、檔案館、文獻情報中心等;文物事業單位,如文物保護站、文物考古隊(所)、博物館、紀念館等;群眾文化事業單位,如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宮)、青少年宮、俱樂部等;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如廣播電台(站)、電視台、轉播台(站)等;報刊事業單位,如各類報社、期刊社等;編輯事業單位,如各類編輯部、黨史編纂室、地方誌編纂室等;新聞出版事業單位,如各類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社、新聞中心、新聞社等。
6.體育事業單位。體育事業單位是指從事體育競技比賽和為體育競技比賽及群眾性體育活動提供培訓和場館服務的組織機構。
體育事業單位主要包括:體育競技事業單位,如各類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設施事業單位,如各類訓練基地、比賽場館等。
7.城市公用事業單位。城市公用事業單位是指從事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護、管理以及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管理並提供相關公益服務的組織機構。
城市公用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園林綠化事業單位,如園林綠化隊(站)、公園、游樂園等;城市環衛事業單位,如環衛所、清潔衛生隊(站)、管道疏通隊(站);市政建設事業單位,如市政工程隊、市政工程維護隊等;房地產服務事業單位,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房屋建設服務中心、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安全鑒定所(站)等。
另外,城市的公共交通、給排水、供電、供氣等在很長時間內也在這一范圍內。
8.交通事業單位。交通事業單位是指承擔公路、航道建設維護、管理和交通規費徵收任務,並提供相關公益服務的組織機構。
交通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公路建設維護事業單位,如公路養護段(站)、公路工程監理站(處)、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公路管理局(處、所).等;公路運輸管理事業單位,如公路運輸管理局(處、所)、汽車檢測中心(站)等;交通規費徵收事業單位,如稽查征費管理局(處、所)等;航務事業單位,如航務港監船舶檢驗局(處、所)、航道養護段(站)、救助打撈隊等。
9.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是指從事關乎社會福祉的公益事業,為社會上的離退休人員、鰥寡孤獨人員和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組織機構。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主要包括:福利事業單位,如養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等;康復治療事業單位,如干休所、榮軍院、療養院、休養所、傷殘軍人醫院、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人用品供應站等;殯葬事業單位,如殯儀館、火葬場等。
10.機關後勤服務事業單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單位是指承擔機關事務性工作以及為機關工作和生活提供各類後勤保障服務的組織機構。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單位主要包括:食堂、水電班、車隊、小賣部、門診部、醫務所等;修繕事業單位,如修繕隊等;文印通訊事業單位,如總機班、文印室、印刷所等;接待服務事業單位,如招待所、賓館等。
11.社會中介事業單位。社會中介事業單位是指運用一定手段,為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公民等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和技術咨詢以及為人才、執業資格評估等提供服務的組織機構。
社會中介服務事業單位主要包括:信息咨詢事業單位,如信息中心、咨詢服務中心(站)等;技術咨詢事業單位,如技術創新中心、技術交流中心、計算機中心(站)等;職業介紹(人才交流)事業單位,包括職業介紹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事業單位,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價格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版權事務所、交易所等。
此外,還有氣象、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檢測、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電力監管等各類獨立監管單位。
⑵ 港航事業發展中心是干什麼的
港航事業發展中心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港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港航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台州市港航事業發展中心不得承擔行政職能,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編制港航發展規劃以及港口、航道、水運等專項規劃和規范性文件並承擔組織實施有關行政輔助工作。
(二)承擔港航行業統計分析、信用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港航行業發展研究、引導與規范工作。
(三)承擔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陸島交通除外)及行業監管的行政輔助工作。
(四)承擔運輸船舶、海上設施和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及其監督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
(五)承擔港口經營行業監管、疏港、港口設施保安履約、港口經營許可及港口岸線使用許可備案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指導全市港口引航工作。
(六)承擔全市水運行業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水運經營許可備案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
(七)承擔航道保護、養護及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和涉航(過船)建築物技術審核的行政輔助工作。協助開展航道和船閘運行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
(八)承擔港航產業發展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智慧港航建設具體工作。協助推進行業生態環保、綠色發展。
(九)承擔港航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技術審核的行政輔助工作。協助重點物資、緊急客貨和交通戰備水路運輸的行政輔助工作。
(十)承擔渡口安全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台州市港航事業發展中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中心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會務、保密、檔案、接待、目標考核、政務督查行政輔助工作,牽頭做好議提案辦理。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文件報告、規范性文件等。負責信息與宣傳報道。牽頭信息公開工作。負責衛生、物業、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中心本級辦公設施、設備、房產、車輛、船艇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二)人事處。承擔幹部人事、勞動工資、人員培訓和考核、文明創建、涉外事務、計劃生育、信訪、雙擁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港航發展處。協助開展港航發展戰略、港航政策法規的相關研究工作。協助開展港航行政審批、行業信用管理和規范性文件審核的行政輔助工作。協助開展行業普法工作。協助開展政務、公共服務等標准化工作。
(四)安全處。承擔港航行業綜合安全、應急管理、平安綜治等行政輔助工作。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協調水路重點物資、搶險救災、緊急客貨運等運輸保障。負責中心24小時值班與突發事件處置行政輔助工作。
(五)財務處。承擔港航系統預決算編報和預算下達工作。承擔中心本級和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承擔港航系統內部審計和績效評價工作。牽頭做好港航系統國有資產的登記、出讓、租賃、報廢等管理工作。協助管理港口經營性收費。
(六)航道處。協助開展航道規劃編制。承擔航道建設、保護和養護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航道專項養護工程計劃與實施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協助開展例行養護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開展航道技術考核。承擔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和涉航建築物技術審核的行政輔助工作。協助開展航道和船閘運行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
(七)工程處(台州市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協助編制港口規劃,編制水路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協助開展港口建設項目(陸島交通碼頭除外)的前期、投資計劃工作。承擔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的技術審核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開展港口建設項目工程(陸島交通碼頭除外)及港口岸線使用的許可備案和建設行業監管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水運建設工程(陸島交通碼頭除外)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管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系統內碼頭、庫房、堆場等資產的購建及日常管理。聯系交通戰備工作。
(八)港口處。承擔港口經營行業監管、疏港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港口運營監測、運行分析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港口設施保安履約的行政輔助工作。牽頭港口污染防治、綠色發展和節能減排等工作。協助指導全市港口引航服務工作。
(九)航運處。承擔水路運輸行業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負責水路運輸運營監測、運行分析的行政輔助工作。協助重點物資、緊急客貨和軍事水路運輸。協助推進水運結構調整相關工作。
(十)船舶檢驗處。承擔運輸船舶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全市船舶檢驗機構和人員資質的管理、船舶檢修檢測服務機構相關管理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船舶及船用產品的技術審查和檢驗工作。協助推進船型標准化等技術進步工作。
(十一)科技信息處。承擔港航信息化和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承擔智慧港航建設和推廣應用的具體工作。負責港航系統網路的安全運行。負責計算機及相關設備的購置、管理及日常維護。負責港航科技項目的立項、上報工作。牽頭港航系統標准化建設。負責政府采購的審核和網上流轉工作。
(十二)產業服務處。承擔市委、市政府託管的國有港務企業管理行政輔助工作。協助開展港航物流發展和融入長三角港口經濟一體化發展工作。負責港航業綜合統計與運行分析工作。
台州市渡口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宣傳渡口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督促檢查縣(市、區)全面落實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協調有關渡口安全管理問題。參與渡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中心和下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⑶ 有哪些航道局
航道局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下屬的各級航道局。交通運輸部是中國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的主要政府機構,其下屬的航道局主要負責航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二、地方各級航道局。這些機構主要負責地方航道的日常管理,確保航道暢通,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例如,長江航道局、珠江航道局等。這些航道局在特定區域內承擔著重要的航道管理職責。
三、還有一些專業的航道研究機構,如中國航海模型運動管理中心下的航道技術研究所等,這些機構專注於航道技術的研究和創新,為航道事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
四、國際航道組織也是一個重要的航道局,涉及到跨國航道的合作與管理。包括國際航道協會和世界各大運河的管理機構等。這些組織致力於全球范圍內的航道合作,促進全球航運事業的發展。
總的來說,無論是國家層面的航道局還是地方層面的航道管理機構,都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承擔著維護航道暢通、促進航運事業發展的重要任務。這些機構通過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確保了航道的正常運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