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剛考上事業單位就臨產能直接請假嗎
可以的,不必顧慮。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而您已經考上事業單位,就算在試用期之內,也沒關系,單位必須根據事實做出判斷,並且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㈡ 28周想休產假怎麼跟領導說,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請假,要麼請病假,要麼請事假,沒什麼可說的,這是制度啊。
按照產假的規定,女職工生育,在產前只可以休假15天。
提前十幾周請假啊,那就去醫院開病假單。有了病假單,單位就沒辦法拒絕了。
我們單位都是這樣的,你要是沒有病假單,那麼人事也沒辦法通融。要麼你只能請事假了。
㈢ 事業單位請假規定
事業單位病假可以請多久?如何請病假?
事業單位病假工資規定2016新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㈣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管理規定是什麼
機關事業單位請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㈤ 事業單位請假新規定
法律分析: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並因事請假的權利。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三、休假制度(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節、「十·一」國慶節的法定節假日。(二)探親假;(三)婚假;(四)產假;(五)喪假;(六)病假。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六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第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㈥ 事業單位孕婦請假規定都是有哪些了的啊
其實事業單位的孕婦請假規定還是很多的,一般來說,事業單位的孕婦請假,一般也就一天兩天,如果有病假單的話,最長也不超過一個禮拜。如果想要繼續請假的話,還是要去醫院里開病假單的。
㈦ 請問公司將孕前檢查的請假時間用員工年假時間抵扣,這樣合理嗎請說明依據 謝謝
不合理,而且不合法的,具體可以參考一下內容,希望可以幫到你。 你好,依據勞動法,孕檢不算病假,應算勞動時間 以下是摘錄的一些關於女職工懷孕及哺乳期間的法律規定及常見問題解答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懷孕的相關勞動法政策 勞動法相關政策 晚育享受90天產假+30天計劃生育獎勵假 其中:90天產假包括國定假日及雙休日; 天計劃生育獎勵不包括國定假日 產前檢查均應視作正常工作時間出勤,不算病假、休假 產前假期有2個半月,需要申請,並非勞動法硬性規定 懷孕滿7個月,可以申請縮短1小時工作時間,並非勞動法硬性規定 哺乳假在孩子滿一周歲內,有2個30分鍾的哺乳時間 【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並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產前假】: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二條)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 【授乳時間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鍾,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並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嬰兒滿一周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 註: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鍾,也可合並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相關假期的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准發放。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原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 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醫療津貼3000元。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應當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根據原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要提醒大家一點: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勞動法類問答 1、勞動法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內容是什麼? 第60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勞動法對女工產假有何規定? 《勞動法》第62條規定:
㈧ 2021年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二)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准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㈨ 公務員事業單位女性懷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前請假
一般都可以的,看你單位情況了,反正不管是產假還是病假都有時間限制的,你可以和單位反映下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