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幹部可以往行政單位調嗎
事業單位幹部屬於事業編制,行政單位屬於公務員行政編制,原則上不可以調動。但有幾種情況:一是處級以上幹部的任命可以,二是具備幹部身份(很多領導不是幹部身份,這是兩個概念),任副科滿一年後可以調任行政崗位相應職務並過渡公務員,但此項屬地方政策。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縣級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內部交流,即轉任,是指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門、本單位內不同職位之間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之間交流。
轉任是在公務員隊伍內部進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務員身份的變化,這是轉任與調任最大的區別。轉任在機關內部的范圍是沒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門、本單位不同職位的轉任,也包括跨地區、跨部門的轉任。
轉任中如果出現職務升降,應當按照公務員職務升降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1)事業編轉公務員後多久能調動擴展閱讀:
《公務員調任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章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② 從事業編制轉為公務員後多久才可以提拔
一年從辦事員到科員。然後3年副科,3年正科。。 當然這個說的是需要的最低年限。
③ 事業單位副科級幾年可以調任公務員
事業副科調任公務員副科年限是不固定的,有些能力較強的副科,可能一年之後能從事業編制調任公務員,不過這其中的難度還是比較大的,具體年限以及其它條件,以各地各部門的政策為准。
首先,對於事業編制副科級以上崗位轉為公務員編制,這個在政策當中確實由規定,但是其成為調任而非轉為公務員。對於事業編制副科而言,在區縣已經屬於領導崗位行列,而對於其調任的條件來說,只要年齡不超過45歲並且不在試用期內,那麼就可以從事業編制副科調任至公務員單位,而對於地市級事業單位,這個規定同樣有效,因而從政策上來說,事業編制副科調任公務員單位並沒有任職年限的限制,大多數條件下都可以。
其次,雖然在政策上規定了事業編制副科以上幹部調任公務員單位的要求,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當中,這種調任基本很少見,更多的方式都是將符合條件的人選下派至鄉鎮,通過鄉鎮人大選舉來實現身份的轉變,並且這種方式也是比較常見的,基本上每年都會解決一定的人數,而這種方式對於事業編制副科還是有一定條件的。
對於地市級事業副科幹部而言,想要通過調任參加鄉鎮人大選舉解決身份,最重要的就是要求相關的領導推薦,因為地市級事業單位和鄉鎮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因而想要去鄉鎮任職,必須經過區縣領導的同意,同時,只要不是在試用期內,那麼只要領導達到共識就可以實現。
而對於區縣副科級事業編制來說,想要去鄉鎮任職從而改變身份,在時間上必須任職滿三年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有五年的要求,同時還需要區縣政府的領導對其特別賞識,在地方的常委會議上進行推薦,這樣才有可能成為人大候選人,當然,個人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畢竟這也是領導舉薦的前提條件。
最後,對於事業編制副科調任公務員,這種事情基本上都是屬於比較少見的。一般而言基層每年提拔或者調動的副科級幹部人數都會在七八十以上,在這種情況下通過鄉鎮人大選舉解決身份的也就兩三人,而當年的幹部提拔人數在五十人以下,基本上就不會有事業編轉公務員的情況,因此,對於事業編制副科而言,想要轉為公務員身份需要走的路還很長,甚至有的時候副科就會成為個人職業生涯的終點。
法律規定: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能低於三年。
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④ 事業副科調任公務員副科條件幾年
中組部2020年新發布的《公務員調任規定》中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行政機關的條件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