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工齡一年加多少工資
該單位工齡工資的增加標准並沒有固定的答案。
事業單位工齡工資是由單位根據規章制度自行約定的,法律沒有金額限制。一般來說,工齡工資的增加與事業單位的規定和具體的崗位、級別、地區等有關。
工齡工資滿一年可能會增加三十元到五十元不等。具體的增長情況可能會隨著工齡的增長而有所調整。比如,有的單位規定,連續工作滿一年每月的工齡工資為五十元,滿兩年為一百元,滿三年為一百五十元,滿四年為一百八十元,此後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增加三十元,但工齡工資累計十年封頂。
⑵ 事業單位每年工資漲幅標准
失業單位工齡工資是按照職工工作時間的長短為職工增加一定的工資。事業單位工齡工資標準是怎樣的?專業技術人員工齡滿一年工資每月漲幅為50元;工作滿二年工資每月漲幅為100元想要了解更多關於事業單位工齡工資都有什麼標準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⑶ 事業單位工齡工資每一年加多少
工齡工資每一年加多少,具體標准如下:
1、連續工作滿一年50元/月;
2、連續工作滿二年100元/月;
3、連續工作滿三年150元/月;
4、連續工作滿四年180元/月;
5、工作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增加30元/月,十年封頂。
事業單位工齡工資計算標准:
1、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范圍是實行結構工資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
2、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其工齡津貼標准由現行的每工作一年0.5元調整為1元。工齡津貼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發。
3、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屬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繼續工作的,可以按實際工齡計發工齡津貼;其餘均按本人達到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時的工齡計發工齡津貼。
4、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具體辦法是:對參加了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調整後的標准計算原工齡津貼數額,納入離退休費基數。對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標准增加離退休費基數。
管理人員工齡工資標准為:
1、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辦公室人員100元/月;
2、連續工作滿一年b級以上管理人員100元/月;
3、連續工作滿一年a級以上管理人員150元/月;
4、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助理人員200元/月;
5、連續工作滿一年的項目經理級人員250元/月;
6、連續工作滿一年的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300元/月。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但解放前確因業務需要調動工作具有確實證明者,其本企業工齡,始得連續計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業工作,曾經被迫離職又回本企業工作者,如有確實證明,經工會小組討論通過後,並經勞動保險委員會批准,其離職前與回本企業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作本企業工齡計算。
(三)解放後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及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解放前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派國內外學習業務者,如有確實證明,除學習期間不計工齡外,其調派前與回本企業後的本企業工齡,得合並計算。
(四)解放後因企業停工歇業或縮減生產,其工人職員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至其他企業工作者,其調派前後的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被遣散的工人職員在該企業復工復業或擴大生產時,仍回本企業工作者,其遣散前與復工後的本企業工齡,應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