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相關定義如下:
1、自收自支是指事業單位其收益歸該單位所有,支出也由該單位負擔,有結余不用上交國家,有缺口國家也不給予彌補。不執行政府機關的收支兩條線政策;
2、行政編制是中國黨政機關使用的人員編制,包括國家機關、各黨派和部分社會團體使用的人員編制,其經費由行政經費開支;
3、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事業單位編制分類如下: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但須參加公務員考試,如社區市的城管;
2、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如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學校等。
3、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
4、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設計院等。
2. 自收自支事業編是什麼意思
自收自支是指事業單位自行管理其收益和支出,無需向國家上交結余,也不必依賴國家彌補支出缺口。這類單位不執行政府機關的收支兩條線政策。
行政編制則是中國黨政機關使用的人員編制,涵蓋了國家機關、各黨派和部分社會團體的人員編制。其經費由行政經費開支,確保黨政機關的正常運作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自收自支與行政編制在資金來源和使用上存在顯著差異。自收自支單位主要依靠自身經營、服務收費等收入來維持運營,而行政編制單位的經費則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撥款。這種差異導致了兩者在運營方式、管理方式和職責范圍上的不同。
自收自支制度賦予了事業單位更多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使其能夠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經營和管理。然而,這也要求這類單位具備更強的自我管理和風險控制能力,以確保其財務穩健和可持續發展。
行政編製作為國家機關和政黨機關的核心組成部分,其穩定性和權威性不言而喻。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行政編制也需要不斷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效能,以更好地履行其職責和使命。
3. 事業編自收自支啥意思
自收自支同樣是可以算作正式編制,只是收入方面會與普通的編制有所不同。根據我國《社會文教事業自收自支管理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事業財務是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的綜合反映,事業財務管理是事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事業單位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社會文教事業自收自支管理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范圍包括: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等。 第六條 事業財務是事業單位各項業務活動的綜合反映,事業財務管理是事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事業單位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財務機構,配備財務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4. 自籌自支事業編是什麼意思
自籌自支事業編就是定事業編制,但工資需要所在單位自己籌集,縣級財政不予負擔;真正的事業編制是工資由縣級以上財政負擔,實行統籌管理。
事業編按財政供養性質區分,有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三種類型。
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主要集中在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這類單位主要為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輔助和支持職責,無法由市場配置資源,即不能也不適合創收,用以解決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因此必須由財政全額撥款「買單」。全額撥款事業編制和行政編制(公務員)的財政供養方式一樣,都是財政全額負擔,工資待遇相差不大,公務員因為有車補和年終績效,收入比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人員略高。
差額撥款事業編制主要分布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這類單位的特點是有經營或收費職責,可以創收,同時又承擔了較多的公益服務職能,無法完全由市場配置資源,因此國家會給予一定的財政撥款支持,綜合自營收入和財政撥款用以支付員工工資和福利,即差額撥款。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差額撥款事業編制人員絕大部分將保留在事業單位,維持現狀不變,極少數人或因單位改制轉企(主要是部分效益較好的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是收費或經營,按照規定將剝離其公益職能改企),變為企業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編制,顧名思義就是自己創收給員工發工資福利,單位運轉經費不列入財政預算,政府不予撥款支持。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此類編制人員絕大部分將隨單位改企轉為企業人員。
至於公益崗位,是政府部門招錄的公益服務輔助人員,沒有編制,不算體制內人員。但公益崗位人員的工資由財政支付,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核定,外加部分_貼發放,工資總額大致為在編人員的一半不到。像政務窗口服務人員、輔警、機關保潔安保人員等,均屬公益崗位。
自籌自支事業編全額拔款事業編和差額拔款事業編什麼意思?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編和差額撥款事業編的意思是 從而爆款,就是工資來源是省級財政全額劃撥的。差額撥款就是上級財政給你撥一部分款,其餘的自己解決。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