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轉公務員後,原來的各項保險怎麼辦理
根據《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並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一、養老保險關系處理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准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後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後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二、失業保險關系處理職工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期。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關<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三、醫療保險關系處理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及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答:根據《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並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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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事業單位轉企業,養老保險和醫保怎麼交
考上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後,之前在企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解決方法如下:
1、養老保險。我原來在企業,考公後機關不交養老保險。原養老金帳戶封存。退休後再一次性取出。
2、醫療保險。機關實行公費醫療。不交此項保險。
3、失業保險。國家機關公務員沒這項險。
4、公積金。每月按時繳納。原來的帳戶轉移到現單位即可。
❸ 從事業單位辭職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辭職,社會養老保險處理方法如下:1、轉為個人參保。接續參保後,按個人退休計算退休工資,退休時不再享受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到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保障所辦理。2、轉為企業參保。3、轉為個人後停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