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編員工辭退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事業編員工辭退的補償標準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待遇的標准來賠償,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一、事業編員工辭退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事業編員工辭退的補償標準是: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有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於事業編員工的具體辭退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用人單位非法辭退員工,或者強行辭退員工的,那麼還需要按照雙倍的經濟補償標准來支付。
2. 事業單位聘用制員工辭職,需要賠償單位違約金嗎
【導讀】基本案情:
劉先生被聘用為某市第三醫院事業編醫生,聘用合同要求其在該醫院工作至少五年。工作後第三年,劉先生不滿於醫院的管理,提出辭職請求,醫院拿出曾經簽訂的協議,要求他賠償50萬元違約金以及工作期間的工資、獎金等。
劉先生需要賠償醫院嗎?
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
員工辭職時,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場景只有兩個:
1,曾接受培訓且未履行完約定的服務期;
2,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現實中,也曾有北京市的判例,認為如果員工獲取北京戶口後未履行完約定的服務期,單位可以要求員工繳納違約金。
除此之外,法律再也沒有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其他規定。
那麼,是不是就可以據此認為,劉先生不需要向醫院賠付違約金了呢?
並不是,因為醫院作為事業單位的特殊性,與員工簽訂的是聘用制合同,劉先生依然有可能要賠付違約金。
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合同可以與受聘人員約定聘用期限和違約責任,所以,如果受聘人員沒有履行完約定的勞動期限,事業單位可以要求其繳納違約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為了保證人員聘用工作的順利平穩進行,聘用人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的應聘人員優先。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可以看出,上述違約條款僅適用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其他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在編人員,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即除了上文提及的兩種需要向單位賠償違約金的的情形外,不需要支付其他任何種類的違約金。
司法實踐中事業單位聘用制員工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事業單位在未提供相應培訓的前提下要求勞動者支付高額違約金,實質上是通過經濟手段變相的控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
辭職權是我國憲法保障勞動者自由勞動權利的重要保障,而事業單位的勞動者由於其工作單位的公益性質,辭職的程序和時間也可能與普通勞動者不同,但這不是鼓勵用人單位通過設定高額違約金來限制人才的流通,這樣不僅影響勞動者生產積極性,而且長期來看對用人單位的發展也十分不利。雖然司法實踐中有少量地區根據地方條例認定違約金條款有效,但這並不符合用人單位條例的立法宗旨,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應當排除辭職違約金條款,保證人才的正常流通。像醫生或者老師這些在一定期限內具有不可更換性的崗位,用人單位可在聘用合同中約
事業單位聘用時,一般向員工提供格式合同,員工在簽訂之前,應當仔細審查合同內容,特別注意違約條款,必要時可以請求單位做出解釋並在合同上加以註明,或者變更合同內容。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今天給大家整理的關於事業單位聘用制員工辭職,需要賠償單位違約金嗎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3. 事業單位編制員工辭職補償標准
事業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