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在編待崗合法嗎
事業單位在編待崗合法的,但是不能夠使在編人員待太久。
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待崗人員是不享受最盯皮液低工資保護,因為最低工資是指職工必須提供了正常工作時間,才有最低工資。待崗職工應與單位簽定合同,保障每月生活標準的發放和數量(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是不能少的)。其它的待遇只能根據企業的情況確定,國家沒有這方面的強制措施。
待崗是指等待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狀態待崗是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於下崗,按照勞動部門的部署,近幾年要實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有的是上崗,有的轉為失業,其中還有一部分理解就是轉為待崗了。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相關規定: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握余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准確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凱物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Ⅱ 事業單位待崗管理規定
01待崗概念首先,待崗的概念與在崗相對應,指的並不是下崗,待崗人員與有關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依舊存在。而是事業單位由於生產經營困難暫時安排職工待崗,並且在困難期之後重新安排上崗。根據勞動局在有關方面的相關部署,今幾年需要實擾橡現下崗職工全部出中心,其中有一部分人員轉為待崗。待遇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待崗原因進行評定並負責提供相應的待遇,如果超過了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話,需要經緩納旁過協商來降低工資支付標茄碰准,包含了職務工資、醫葯補貼、物價補貼、托兒補貼、房租提價補貼等,一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70%。如果工資支付周期未超過一個的話,勞動者工資需要需要由事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標准(一般是自列為待崗人員起三個月內)進行支付(款項中不包含績效補貼、崗位補貼等)。如果在協商過程中遇到無法進行商定並且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話,需要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來支付補償金。03其他管理規定通常情況下,待崗人員相關規定是按照崗位性質來進行商定的,但是如果出現員工未經允許自行待崗的情況,將會由企業進行警告之後拒絕付給工資。如果待崗人員具備事業單位所需的上崗條件但是未參加崗位競聘的話,首次將給予告誡並將生活費的發放降至最低生活費標准,第二次將在工資方面進行停發處理,如果還有第三次,則將給予自動離職或者進行除名。如果相關人員未辦理任何手續的同時還前往其他單位進行任職,則將按照礦工情況進行處理,超過十五天且批評教育無效者,將進行除名處理。如果相關人員在待崗期間提出離職的,公司將自員工提交辭職申請那日起停發相關待崗工資以及繳納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