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警察事業編制會取消嗎
不會全面取消事業編制,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事業編制是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的一種編制和保障。
事業單位就業的優勢
事業單位改革,去除行政類、生產經營類職能,突出公益職能。聘用制管理各地也在試點,會相繼全面推進。但即使是實行聘用制管理,只是崗位管理方式發生變化,依然使用事業編制,是事業人員身份,由財政供養。
事業單位工作相對穩定。在事業單位工作,除非犯了嚴重的錯誤,一般不會下崗失業,也不會被開除和辭退。事業單位不管是在管理崗位發展,還是在專業技術領域發展,都能有不錯的前途。在管理崗位走職務晉升道路。
如果是公務員身份,還可以調整到行政部門工作;如果掌握了一定的專業技術,可以通過職稱晉升,更容易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
警察的編制有三種,分別是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合同制輔警。人民警察是公務員編制的警察,是國家承認的,有正式行政編制的警察,有警服、警察證,並且是有執法權的。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准和程序進行。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② 公安改革涉及事業編人員怎麼辦
法律分析:兩種事業編制人員要看個人登記的單位所屬,如果是在公安局內設機構,應該參與公務員登記,如果是公安局下屬的行政支持等二級單位,只能跟著一起參加事業單位改革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 法警是什麼編制值得去考嗎
法警是什麼編制?值得去考嗎?
法警多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少數地區還存在事業編法警的情況,但正在逐步消亡,法警絕對值得去報考!
目前,凡屬人民警察,不管是公安民警,還是司法警察,能穿警服授警銜的,都是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皆為公務員身份。但過去,由於基層法院、檢察院的政法專項編制有限,曾長期存在混編混用的情況,使用事業編制招法警更是屢見不鮮,有的地方迄今都未能解決事業編法警轉為政法專項編製法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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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法院檢察院改革中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處理
首先,法檢兩院比較特殊,是不允許出現事業編制的,但是由於政法編制空缺,所以地方政府會特批一些事業編制供法檢兩院招錄輔助人員,不能提拔,不能做法官檢察官,甚至編制都只能掛靠在其他單位。
司法改革恐怕很難波及到這部分人,改革的表面標志是先實現人財物省統管,但事業編制屬於地方編制,所以這部分人肯定不在改革之內。
1、現在法院的事業編制的崗位都是輔助崗位(司機,內勤,書記員,出納,後勤,法警等),因為法院的事業編制是不能任審判職稱的。
2、待遇一開始差的不大,到了以後,按工齡啊等等啊,會有差距。
3、一般是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也有好多種,要看具體情況)
4、在法院沒有審判職稱,就沒什麼前途了。
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1、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3、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
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4)司法警察改革後事業編怎麼改擴展閱讀
所有警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均屬於國家公務員,屬於行政編制,從法律上說,無事業編制警察。警察編制是法定的,不能隨意增加或者減少。
有的地方,行政編制已滿,在行政編制之外,通過地方人事部門,招收事業編制人員充實警察隊伍,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部分所謂「警察」,不能算做公務員,只能按照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嚴格說來,也不能完全履行警察職務。
《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