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共事業費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居民為負責維持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公司繳納的費用。包括電費、水費、廢物處理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二條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Ⅱ 公用事業費用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公務費。行政單位用於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費用開支,如辦公費、郵電費、水電費;
業務費。行政單位為完成專業所需的消耗性費用開支和購置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包括縣以上黨派團體業務費、外賓差旅費、招待費等;
修繕費。行政單位的公用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備的修繕費和租用公房租金,以及不足基本建設投資額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費用;
設備購置。費行政單位按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購置費,包括一般設備購置、專業設備購置、車輛購置、圖書購置及其他購置等的費用;
其他費用。指除以上各項費用之外的費用。
法律依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辦法》 第四條 收費標准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定許可權審批收費標准。未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收費標准。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包括中央駐地方單位,下同),以及全國或者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其中,重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准應當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國務院批准。
除上款規定的其他收費標准,由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其中,重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准應當由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省級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