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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保險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23 14:21:44

① 事業單位有哪些保險

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是分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
而企業的養老保險分為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還有其他的。
15年那種我們一般說的都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和事業單位都有)。
改制後,企業的和事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在享受待遇上無太大差別(就是領退休金的條件上)
我所在的城市,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繳納比例上,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是個人繳納工資的3%,事業單位繳納25%,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承擔工資的8%,企業承擔工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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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事業單位臨聘人員應該買哪些保險

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中除國家公務員、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外,並簽訂臨時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用通俗的話說,聘用人員就是指正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包括計劃內臨時工和計劃外臨時工,既包括簽訂了聘用合同的臨時性用工,也包括沒有簽訂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臨時性用工。
《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生效。根據這一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從2003年6月1日起正式為聘用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延期辦理的應從2003年6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按照有關規定,凡機關事業單位中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現在崗工作的聘用人員都可以參加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為聘用人員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時,需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被聘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由被聘用人簽字的工資發放清單,有聘用合同書的還應攜帶合同書。
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
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實發工資。月平均實發工資低於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如:某聘用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400元,我省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1077×60%=646.2元,那麼該聘用人員的繳費基數為646.2元);月平均實發工資高於上年度當地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月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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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事業單位大病保險是什麼

您好!大病醫保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必要補充,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其參保職工,必須參加職工大病醫療保險。

大病保險即重大疾病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辦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心肌梗死、腦溢血等為保險對象,當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時,由保險公司對所花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償的商業保險行為。

專家提醒您,對於單個人來說,不僅需要大病醫保,也是需要大病保險的,至於如何選擇合適的大病保險產品,建議您一定要多和保險公司溝通,了解各家保險公司在這些方面的規定,然後結合自身特點,選擇一個專業的類似如的投保平台。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到您,若您還想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查詢我的網路空間,您還可以通過網路hi與我進行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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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主要內容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等等。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⑤ 事業編制交什麼保險

麻煩.
事業單位正在進行改革,自收自支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政策都在向企業方向靠.最關鍵的是養老保險,退休後單位能養得起嗎?還有醫療保險,得大病,單位負責得起嗎?國家規定必須參保,這是不可抗拒的方向.(以後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也要參保,單位由財政撥款)養老保險單位要繳工資總額的20%左右,個人要繳8%以下,負擔是挺大,但為職工生計也得交.你們怎麼辦?逼領導繳!找上級,找市長,讓上面施加壓力,想保沙帽就得就範.
以前事業單位都不參保,退休的退休金由單位發,醫療按定比例報銷,工傷按政策由單位補償,還有生育失業等,都按政策辦,都由單位自己解決.這些支出,國家財政按一定比例給單位撥款.現在改革了,被列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要自己承擔了,國家要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象企業一樣,參加社會保險.(國家在社保中也拿出了一部分錢)
參保個人也要拿出一部分錢,不過都在自己個人賬戶上,養老保險8%以下,醫保2%,各地略有不同.工資里扣.
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情況,他們就是管這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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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事業單位保險與企業保險得區別

企業保險為使企業永續經營或留住人才而設計之保險制度,其主要為壽險或健康險。企業保險對企業所提供的保障,主為避免對抗因企業所屬主要部門或專門技術人員因身故或離職無法執行任務以致造成的企業損失,並為穩固企業的財務基礎,以建立良好信譽關系。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的又一重要舉措。
事業單位保險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企業保險的種類主要有:
1、財產保險
對國內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進行承保的保險。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適用范圍:
2、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以被保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
3、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以運輸貨物為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運輸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一種保險。
4、運輸工具保險
運輸工具保險:以載人、載物或從事某種特殊作業的運輸工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5、工程保險
承保在建工程和安裝工程同一切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或安裝不善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的保險。
6、保證保險
通過與投保人訂立合同,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按約履行債務,想投報單位保證雇員會履行職責,這兩項擔保內容稱為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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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事業單位保險有哪些

我是負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的,可以給你這樣解釋一下,在不同的省市是不一樣的系統構成,我們這里是管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系統叫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管理企業保險的叫做社會養老保險局,前者簡稱機關保險局,後者簡稱社會保險局,那麼你是社會團體,是歸社保局管理,具體的不同之處在不同的省市也有不同的差別,如果就我這來講,事業單位保險分為財政全額,差額等,還有合同制參保的不同,企業那邊有高低線的不同,這是專業的東西,不會是很容易明白的,但是我可以給你解釋,你雖然是社會團體,但是社保局的參保對象包括城市自由人,社會團體,企業人員,所以你的養老保險是歸社會保險局管理,有些地區沒有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因為已經和社保局合並了。所以國家大方向是這樣的。目前國家正在努力的方向是社保,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更加走近企業還要等事業單位改革以後。希望你滿意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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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機關事業單位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一)關於如何做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退休養老制度銜接問題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開始了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養老金發放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此次試點改革進展緩慢,並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卻又造成公務員養老制度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城鎮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內容。從大的方面講,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個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國參保職工為2.19億人,其中離退休人員大約5000萬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業單位是第二個部分,全國3000多萬職工,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全國離退休費支出1400億元,其中大約一半是財政撥款,一半是自籌;第三個部分是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全國1000多萬職工,每年大約700億全額撥款。
從上述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三部分內容和事業單位的分類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試點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視,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公平問題。事業單位養老金處於第二個台階,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並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也是網民質疑最為嚴厲的一個焦點,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於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後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既然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別無二致,那麼,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此次事業單位人員改革的預期:在替代率上講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像和任意猜測,試點省市參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試點省份事業單位人員預期暗淡,消極回應。這樣的結果和局面是此種改革方案的必然趨勢,如發生在其他國家,其效果和後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沒有良好的預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預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絕對」地下降,那麼,這項改革勢必流產,或造成社會震動。如此「碎片化的試點改革」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預期」,必然導致相互攀比,人為製造恐慌,其結果必將是難以推動,這顯然等於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為「拉長」了改革的歷史進程。
因此,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明確「一個為主」和「三個聯動」。所謂「一個為主」,即堅持社會保障以公平為主的原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使不同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較合理的比例關系,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所謂「三個聯動」,一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一起行動,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作為公共部門,不要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再人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一起改革,在養老保險上也不應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業單位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一起進行,以彌補參加改革後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給出預期,減少阻力,維持生活水平盡量不要降低,給所有人一個「定心丸」,實現平滑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動的最好辦法,也是保證改革的最優方案途徑。
(二)關於如何掌握好改革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協調性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圍、內容、時機選擇,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擔比例等問題。前者主要是推進的力度或改革的進程,後者是改革成本的籌集等。在實際改革中,必須把握好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關系,使改革能夠持續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順序上,首先面臨的是機關和事業單位誰先改的問題。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邏輯分析,從試點、探路的角度看,機關和事業單位均可列入試點,或者同時選擇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試」。在機關和事業單位長期採用財政保障養老制度運行狀態下,沒有哪一類組織願意首先改變。因而,如何盡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進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時,事業單位按照功能劃分,包括行政支持類、公益類和經營開發服務類,除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多已依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金外,行政支持類和公益類執行參差不齊,但最終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均按在職工資(檔案工資)的一定比例支取,與繳費多少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是所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一起改,還是待分類後逐步改,從哪一類開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別是在分類改革還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試點方案覆蓋范圍卻定位分類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致使改革無從著手。
第二,要充分考慮改革承受能力問題,以利於形成持續變革的動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對民眾社會公正訴求的一種回應,要逐步調整現有的退休養老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從「退休養老制度」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變軌」成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誘導直接參與者接受的額外補償及制度設計運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財政資金。從目前財政狀況看,有一定的財力支持改革,可以促進消費,進而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但如果將財政資金過多地用於支付改革成本,自然會壓縮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於在宏觀調控中運用政府財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單純追求推進速度。
(三)關於如何解決好改革後基金收支缺口與地方財政負擔問題
基金收支情況是確定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財政負擔情況是制定財政補助政策的依據,測算的結果勢必對試點地區未來較長時間的財政收支狀況產生一定影響。對於當前我國基本養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國養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測算的口徑也尚不統一。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下稱《公報》),截至2011年年末,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結餘1.9萬億元,所以從全國層面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的問題,未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能夠做到長期收支平衡。但如果從不同省市來看,我國部分省市養老金缺口較大,如2010年,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這是由我國各省份的發展差異所決定的,而對於那些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國家每年會給予財政補貼。社科院編撰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年各級財政開始對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算起,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於財政轉移支付。
已經進行試點的省份對於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基金收支情況和地方財政負擔進行了測算,由於參保范圍選取、財政補助比例設定、做實個人賬戶比例選取以及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設定的不同,測算結果也不盡一致。有的試點省份測算結果是增加了財政負擔,有的認為沒有增加,反而會減輕財政支出。認為增加財政負擔的省份要求中央財政增加對地方的補助。中央財政是否對地方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給予補助,取決於改革是否過多地增加了地方財政負擔,並據此在制定財政配套政策時統籌確定。由於測算標准不一,測算結果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負擔不明晰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確定中央財政的補助政策。再者,由於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到位,財政配套政策難以具體明確,因此,財政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補助政策也難以先行明確。事實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財政對事業單位做實個人賬戶所需資金予以補助,也不能簡單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的補助政策,因為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已經安排了財力性補助,改革後這部分財力性補助依然會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改革後地方財政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小,財政補貼政策如何確定,負擔如何劃分,都應該把過渡性養老金水平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來研究,只有確定了合理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特別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如何統籌好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人員待遇調整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根據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由於我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財政狀況差異,績效工資改革進度不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未來的改革勢必要向全國推開,因此,應統籌考慮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待遇的調整問題。一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的頻率問題。既要研究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或頻率,也要考慮非試點地區的調整頻率問題。如,對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是一樣隨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一並進行,還是定期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需要研究明確。二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幅度(標准)問題。研究明確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是大體與非試點地區退休費調整水平相當,還是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綜合考慮。
(五)關於如何發揮好相關制度改革綜合配套的協同性問題
分類推進,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管理體制、治理方式、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財政體制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極為關鍵的一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事業單位改革前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特別是不能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良好預期,改革將極難推進。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要與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綜合配套,分類展開。
事業單位的現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和財政政策等都需要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改革,互為橋梁。要著力消除制約事業單位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等。但在管理體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辦不分等情況,事業單位還存在依據級別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多根據行政機關模式運轉。在機構編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動態管理意識,未能很好地根據現實條件變化做出調整,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財政體制上,還存在「吃大鍋飯」、「金飯碗」等情況,不能很好地體現事業單位的工作績效。在收入分配中,還存在「平均主義」等問題。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上的諸多問題,很難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了收入和養老激勵效果。為此,需要進一步思考事業單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協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約,為全面推進和實現改革目標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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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事業單位人員 商業保險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高法院,高檢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
根據2004年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部署,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財政部、監察部針對目前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了《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是指由單位繳付全部或部分保費,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商業保險產品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廳局有關文件確定的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僅限於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一般僅限於單位在職的幹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限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意外傷害險受保人員的范圍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受保人員的范圍包括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的財務列支渠道,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五、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為特崗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對特崗人員的界定、具體的意外傷害險險種、以及購保資金的額度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審批確定。其中,中央單位由部級機關審批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單位由省級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商省級財政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確定,有關審批文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為幹部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承擔的年度購保資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執行);超出部分的購保資金,由受保人員自行承擔,並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幹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八、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有關清退政策規定如下:
(一)清退范圍的界定。對各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商業保險,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的人員范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范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並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在本規定下發時受保人員已經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圍。
(二)退保資金的財務處理。對納入清退范圍的退保資金,屬於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屬於用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等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收回。對於沒有納入清退范圍,但財務列支渠道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不再進行賬務調整。
(三)保費的清退方式。各保險公司在向原投保單位支付退保資金時,對由單位繳付全部保費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單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應按比例分攤,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資金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四)允許個人自願買斷。在受保人員自願用個人資金補償單位已繳保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續保。採取個人自願買斷方式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彌補個人應補償給單位的款項或為個人續保提供贊助。
(五)清退時限及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由主要領導負責,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政策和要求,並將有關清退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清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跟蹤檢查各單位清退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並對清退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切實保證各項清退政策的貫徹執行。各中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匯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退情況統計表》(附後),形成清退總結報告,並於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報財政部。
九、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及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杜絕用公款違規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本規定下發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保資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明確的各項政策和原則要求,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清退方案,並報財政部、監察部備案。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頒發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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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事業單位五險一金指的是什麼

五險一金指的是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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