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費醫療什麼意思
公費醫療指的就是我們國家為了給我們國家的一些工作人員提供保障而給他們購買的一種社保制度,主要的人員包含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一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軍人在編的合同制幹部工人等相關的人員,只要是滿足了國家相關的規定,在治療的時候都可以享受到公費醫療。
公費醫療的優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只要滿足相關的治療條件,那我們產生的醫療費用都可以由國家來承擔,自己是不用承擔的。
1、保障的人群范圍不一樣:公費醫療主要是給公務員等國家的工作人員提供醫療保障的,而醫保主要是給職工和居民提供保障的,也就是說醫保是普通人可以購買的,但是公費醫療是必須滿足國家的一些規定才可以購買的。
2、資金負擔的主體不一樣:公費醫療的費用是由單位來承擔的,由本部門進行結算,但是醫保是使用社保基金去支付的,在醫院的醫保部門就會結算。
3、保障和報銷不一樣:公費醫療的保障范圍是很廣的,而且報銷比例也很高,公費醫療一般是單位出錢的,所以報銷比例是非常高的。
我們國家現在對於職工醫保來說,在繳費比例方面採取的是工資比例繳費制,而對於城鄉居民醫保來說,採取的制度就是定額繳費制。
由於職工醫保的繳納方式是由個人和單位共同承擔的,一般來說單位需要繳納的比例是8%,員工自己需要繳納的比例是2%。但是交的這些醫保費用並不是全部都進入到我們的個人賬戶裡面了,只有個人交的部分會進入到個人賬戶,單位交的部分有一部分進入個人賬戶,還有一部分會進入到統籌賬戶。
B. 醫院屬於事業單位嗎
1、公辦醫院屬於事業單位,但是企業醫院,有些地方的中醫院不屬於事業單位。
2、機構一般是國家設立的具有一定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
3、醫療衛生機構是國家衛生機構,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或自取自理。
大部分的醫院是公立醫院,即政府投資舉辦,具有公益性的單位,屬於才事業單位。一般我們常見的XX人民醫院,基本是公立醫院。
還有一些醫院、診所,是個人或企業舉辦的,這種屬於企業性質的,和公司差不多,沒有事業單位編制。
國企醫院,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醫療改革中,國企剝離醫療機構。在2017年,國資委等六部委出台《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改制移交和集中管理,並明確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四種路徑:移交地方、關閉撤銷、資源整合、重組改制。
C. 公務員和事業編醫保報銷比例
公務員醫保報銷比例一般是分以下幾種情況:(1)在職人員門診費用報銷比例:小於等於3000元:公費醫療報銷80%,個人負擔20%;大於3000元的:公費醫療報銷90%,個人負擔10%;然後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小於等於10000元:公費醫療報銷90%,個人負擔10%;大於10000元:公費醫療報銷94%,個人負擔6%;(2)退休人員的門診費用報銷比例:小於等於3000元的:公費醫療報銷90%,個人負擔10%;大於3000元:報銷95%,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住院醫療報銷比例:小於等於10000元:報銷比例是95%,個人負擔5%;大於10000元:公費醫療報銷97%,個人負擔3%;(3) 享受公費醫療的學生門診費用報銷90%,個人負擔10%;住院的報銷95%,個人負擔5%。最後一點要說明的是,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的報銷比例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醫保報銷標准:1、門診費用:門診是指定的醫院門診。核定基數標准:離休人員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和在職幹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核定基數,工齡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補420元,月平定補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補360元,月平定補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補300元,月平定補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補240元,月平定補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補180元,月平定補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補120元,月平定補10元。門診費由各單位按月隨工資發放。2、一般性住院費用:一般性住院費用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其標准為:離休幹部單位據實報銷;退休人員單位報銷75%;在職幹部職工(包括提前離崗退養人員)按工齡實行限額、比例報銷。即:工齡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元;工齡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1000元;工齡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2000元;工齡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3000元;工齡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年4000元;工齡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報銷,最高限額為每年5000元。3、重大疾病住院費:重大疾病是指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癌症、器官移植、腦管意外導致神志不清、肢體功能障礙等重大疑難病症。離休幹部據實報銷。其它人員,住院費超限額部分經縣局醫療費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後單位報銷75%,個人負擔2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