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務員事假一年不能超過多少天
法律分析:基本假期20天,有特殊情況可以請假60天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審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十五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B. 公務員請事假最長多長時間
公務員請事假最長多長時間沒有具體標准。
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二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第八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C. 公務員請假多少天不能超過多少天
根據我國目前對於公務員的請假規定,具體的時間上限是沒有規定的。但是請假的時間長短與員工待遇有密切聯系,具體如下: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的,原工資照發。超過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算。2、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算。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3、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的,原工資照發。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按天計算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按天計算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11年-20年的,80%;21年及以上的,90%。4、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D. 公務員的每年的休假是多長時間
年休假工作滿1年不滿10年每年可休5天,10年以上20年以下可休10天,20年以上15天。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簡介:
「公務員」一詞,是從日文「公務員(こうむいん)」翻譯過來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後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
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里(直至19世紀末),政府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公職人員的任用仍以任命為主。
E. 公務員休假規定2021
公務員休假規定如下: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根據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律法規】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F. 事業單位一般一年可請假多少天
公務員請假沒有具體的規定,需要看事件的大小,所在單位的領導的批准等。但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是有規定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G. 公務員年假能休多少天
1、法定節假日
春節、元旦節、勞動節、中秋、國慶、清明...該有的節假日一個不落,公務員全部享有。一年算下來,法定節假日也得有11天了(不包括合並休的周末)。
2、年假
雖然國家法律要求無論私企、國企或體制內單位,所有單位員工都享有年假,然鵝!受過社會毒打的友友們都知道,許多社畜壓根就沒見過年假的影子。
在體制內工作的好處就是:法定假期統統擁有!
年假是不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的哦~如果和國慶假期湊一湊,休一個月不是問題。
3、婚假
國家法定婚假是3天,企業給予的婚假普遍也是3天。
公務員的婚假不止3天!重慶公務員的婚假為15天,上海公務員的婚假天數10天,福建15天,江蘇13天.......
不同的地區關於婚假天數的規定不同,所以公務員的婚假天數具體要查找當地的婚假規定。
4、產假 陪產假
公務員的產假和陪產假都是有明文規定的。
產假:國家規定的法定產假為98天(分為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陪產假:陪產假時間一般為15天
不過也有些地方政策更優待,比如湖南省女方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江蘇省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其實,吸引人的並不是公務員的產假有多長,而是體制內的女生在休完產假後不必擔心自己的事業是否因為這短時間的休息而受到影響。
並且,生完娃回到體制內,單位領導同事各種噓寒問暖,特別體貼照顧新手媽媽。
5、探親假
背井離鄉在外地當公務員是有探親假的,而且假期足足有一個月左右!這一個月工資照常發放,還報銷路費!
p.s.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據已上岸學長學姐反饋在實際的工作中,很少請探親假。
因為...他們在基層的工作太多了,沒有能放假一個月的機會。
不過等最忙的時候過去,請假是沒太大問題的,不必擔心請個假回來已經被頂替了。
6、事假 病假
一般在企業的打工人請假全勤獎沒了,甚至還會扣除當天工資。那公務員請事假、病假會扣工資嗎?
每個單位規定事假天數不同,通常在每年15-20天不等。規定天數內不扣工資、不扣績效。
社畜:羨慕二字我已經說累了。
雙休日96天+法定節假日11天+年假7天+婚假15天+探親假30天+事假15天=174天
這還沒算產假、陪產假等
望採納
H. 公務員一年請假不得超過多少天
法律分析:原則上,公務員請假不能連續超過十五天,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I. 公務員法對事假的規定
摘要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J. 國家公務員一年最多能請多少天事假
基本假期20天,有特殊情況可以請假60天
(一)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二)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審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三)有關事宜:
1、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1.5天計算)計發,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2、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3、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工資,並相應延長見習期。
6、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准後可按本規定執行。
7、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按本規定執行。
8、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0、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0)公務員事業編一年有多少天事假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經授權同意的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進行聘任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聘任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聘任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聘任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條從事聘任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職能和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或者其他招聘秘密信息的;
(二)弄虛作假進行聘任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應聘人員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考試測評、考察與體檢資格,不予聘任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應聘人員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除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外,聘任制公務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照公務員從業限制有關規定,領導職務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