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產假申請書怎麼寫
法定就是90天,超過的與單位協商,
2. 事業單位人員為什麼生育津貼4000
有的,不同地區津貼不同。
1、如果是事業編制,那麼女人在生完孩子之後也是可以領取生育津貼的,對於領取金額是多少,要看一下產婦選擇的是順產還是剖腹產,這兩者之間領取金額會有一些差別。
2、根據調研標明,順產領取的生育津貼,、相比於剖腹產領取的生育津貼來說,要稍微少一些,要少3000元左右,當然不能因為剖腹產領取的生育津貼比較多,就選擇這種方法,其實順產對孩子來說更加有利,而且女人恢復時間也會更加快。
3、事業單位在申請生育津貼時,會有營養費用,如果屬於晚婚晚育,那麼這部分費用也比較高,另外要看一下是否是獨生子女,如果是獨生子女,那要提供獨生子女證明,這樣領取的費用也比較高。
例如:
從三門縣社保部門獲悉,我縣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標准自9月1日起開始調整,參保人員最高可獲補貼4000元。
生育醫療費用是指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產前篩查費、接生費、葯費、手術費、床位費、治療費、產後訪視等醫療費用。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償,本縣范圍內職工生育醫療費用(含孕期檢查、產後訪視費用)在補償定額標准之內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實全額支付,超出定額補償標准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生育醫療費用補償定額標准為:早期妊娠門診流產(含葯物流產)250元,早期妊娠住院流產1000元,中期妊娠住院引產1500元,正常陰道分娩2000元,陰道手術助產(器械助產、側切助產)2200元;剖宮產4000元。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待遇,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履行連續繳費義務滿10個月;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3. 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
1、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拓展資料: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目的是為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予以廢止。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准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相關待遇。
4. 事業單位招聘告示體檢後增加補檢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體檢後,有的考生需要進行補檢(包括因孕期需產後或哺乳結束後進行補檢等情況),考生按照補檢要求,進行補檢。
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執行的體檢,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
復檢一般由省指定的醫療機構承擔,只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院方復檢結論為准。當日規定時間內未到者,視為自動放棄。
體檢前一天請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飲酒,避免食用油膩、多糖食物,避免劇烈運動等。
考生要注意查看補檢通知,按照要求完成相應的補檢工作。
5. 事業單位產假多少天
事業單位產假98天。
產假可以提前15天休。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葯費(含自費葯品和營養葯品的葯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生育津貼。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