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工作遲到了多少次會有什麼影響
遲到三次會予以通報批評,嚴重會予以辭退。
事業單位職工遲到早退三次以上會給予處分,通報批評。員工多次曠工,並經常早退遲到的,屬於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予以辭退,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㈡ 參照公務員事業單位遲到早退處罰條例
、黨政機關工作的公務員遲到、早退:公務員不能遵守上下班時間,每月累計遲到、早退五次以下,予批評;五次以上,十次以下,扣發當月一半加班費;十次以上,扣發當月全部加班費;對懲罰批評無效,影響正常工作的,要責成本人寫出書面檢查,並視認識錯誤的態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缺勤(曠工):公務員未履行請銷假手續,無故缺勤每月累計達五天的,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當月全部加班費;年累計缺勤達十五天的,取消年休假資格;連續缺勤達十天或全年累計缺勤三十天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開除。
請假:公務員請事假、病假年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取消年休假,年休假已休的,則取消下年度年休假。對長期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其工資福利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長期脫崗如何追責
法律分析:脫崗可以是曠工,也可以是遲到或者早退,還有是工作時間離崗,這些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追責。如果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