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沈陽市企業職工,從哪一年開始交納醫療保險的
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參與人群分為以下幾類: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私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但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職工除外。
2、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區、縣(市)為單位,實行單獨統籌。各區、縣(市)應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3、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4、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繳費基數: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在職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8%比例繳納;企業按上月列入成本費用工資總額的8%比例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比例繳納。新設立的用人單位以上月發放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