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為什麼要簽合同
一、事業單位為什麼要簽合同
所有的正式在職在崗的事業人員,都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實行合同制管理。當然,如果沒有特殊理由,或者重大過失,合同到期,續簽是必須的。當然,這也要和合同工、臨時工的聘用合同要分辨清楚,考核合格是否有資格入編,是關鍵的關鍵,一定要有這樣的保證的聘用合同,才是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可以使用編制。
二、事業單位與一般單位簽訂合同的區別
1、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簽訂的對象一般為在編人員,簽訂合同前除了要人社核定相關信息,辦理備案、人事、工資關系,還需要編辦用編許可。而其他合同簽訂的對象均為非編人員,既不需要編辦列編,也無需向人社部門報備,用不用人、簽不簽合同由單位自己說了算。
2、事業單位與在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此合同非彼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而是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只有在上述條規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會尋求勞動合同法解決。而其他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聘用合同統一歸口勞動合同法管理。
3、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一般是三年一簽。因為有編制幾無下崗風險,很多單位的人事部門圖省事忽略了簽合同這個環節,使得不少事業編制人員以為自己不用簽合同。而其他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無保底年限,可以三年一簽,也可以一年一簽。無論幾年一簽,只要中間有一年不簽訂合同,就意味著下崗,不僅工資拿不到,也無法繳納社保、公積金。
B. 事業編簽了3年合同意味什麼
意味著這三年內你不能辭職(其實也可以辭,但是辭了如果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原單位不給你批同意報考證明),至於合同期限和最低服務期限完全是兩回事,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但服務期只有一次。一般事業編都需要簽合同。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1)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2)四級、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C.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需要簽合同嗎
法律分析:事業編需要簽合同,簽的是聘用合同,其不決定勞動關系,決定人事關系,因此該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與事業編對應的是合同工,合同工與單位確定的是勞動關系,要簽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約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屬於招聘性質,簽聘用合同,但是沒有事業編制,由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待遇和薪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