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益類事業單位有哪些
公益類事業乎慎單位有:
1、公益歲扒敬一類是沒有獨自創收的單位,完全由財政撥款的單位,效益一般看當地財政以及單位屬於市級還是省級,包括公共圖書館及檔案館等;
2、公益二類屬於有一定的創收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主的盈利性單位,這類單位一般都是由財政補貼,包括高中、職中、公證處等;
3、公益三類屬於自收自支,主要是指賓館、招待所、公用汽車站、房產交易中心、環衛園林綠化等事業單位,正式職工可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隨企改制,距離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此滲退休。
B. 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有哪些
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知宏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有:
1、教育事業單位,包括高等教育事業單位,中等教育事業單位,基礎教育事業單位,成人教育事業單位,特殊教育事業單位,其他教育事業單位。
2、科技事業單位,包括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社會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綜合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其他科技事業單位。
3、文化事業單位,包括演出事業單位,藝術創作事業單位,圖書文獻事業單位,文物事業單位群眾文化事業單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
4、衛生事業單位,包括醫療事業單位衛生防疫檢疫事業單位,血液事業單位,計劃生育事業單位,衛生檢驗事業單位,其他衛生事業單位。
5、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包括托養福利事業單位,康復事業單位,殯葬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福利事業單卜氏位。
6、體育事業單位,包括體育競技事業單位,體型猛散育設施事業單位,其他體育事業單位。
7、交通事業單位,包括公路維護監理事業單位,公路運輸管理事業單位,交通規費徵收事業單位,航務事業單位,其他交通事業單位。
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有哪些?
C. 村內公益事業包括哪些
1、如村(鎮)規劃和建設,農村道路的規劃、修建和維護,公共水利設施的建設和維修,各種文化設施的建設等。如開展擁軍擁屬活動,優待軍烈屬。如辦好村小學、托兒所、幼兒園和掃盲夜校等。
農村公益事業通常指:在構成農村社會中不以盈利為目的,涉及廣大農民生產生活切身利益需求的,靠一家一戶自己獨立進行是辦不到,也無法辦的一些事項。如道路、溝渠、河道、文化娛樂場所建設、村級公共服務設施等,就是農村公益性事業。具體到一個項目就是農村公共工程。
它的內容主要包括:
①公共設施的建設。如村(鎮)規劃和建設,農村道路的規劃、修建和維護,公共水利設施的建設和維修,各種文化設施的建設等。
②社會優撫工作。如開展擁軍擁屬活動,優待軍烈屬。
③救災救濟和扶貧工作。
④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工作。
⑤實行義務教育和掃盲教育。如辦好村小學、托兒所、幼兒園和掃盲夜校等。
⑥搞好公共衛生,整頓村容村貌,建立合作醫療制度,實行計劃生育。⑦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資源。
⑧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農村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與村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做好這些工作對於促進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繁榮、全面發展具有十重要的意義。
D. 公益項目有哪些
有: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園林綠化、城建城管、路政交通、河道管理等公共設施工程,另有社區治安聯防、物業管理、停車場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後勤服務、門衛等項目。二是社區便民利民服務,有:社區老年人護理、托老托幼、社區醫療、敬老院、家庭小飯桌、家庭護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活動及社區興辦的各種以滿足居民生活需要的便民利民等非盈利性項目。
公益性項目是指指那些非贏利性和具有社會效益性的項目。其具體含義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 廣義的公益性項目包括政府部門發起實施的農業、環保、水利、教育、交通等項目,也包括民間組織發起實施的扶貧、婦女兒童發展等項目; 狹義的公益性項目是有民間組織發起的,他利用民間資源為某些群體謀求利益,創造社會效應。 不管是廣義的公益性項目還是狹義的公益性項目,其都是以謀求社會效應為目的,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規模大、 投資多、 受益面寬、 服務年限長、公益性項目是指那些非營利性和具有社會效益性的項目。公益性項目是以謀求社會效應為目的,具有一般規模大,投資多,受益面寬,服務年限長,影響深遠等特點的投資項目。現階段關於公益性項目的解釋有兩種,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大眾或社會中某些人口群體的利益而實施的項目,即包括政府部門發起實施的農業、環保、水利、教育、交通等項目,也包括民間組織發起實施的扶貧、婦女兒童發展等項目。狹義的公益性項目是有民間組織發起的,他利用民間資源為某些群體謀求利益,創造社會效應。公益性項目評價,是以不斷改善投資環境、優化產業結構、實現宏觀經濟持續增長為目標,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採用效益費用等分析方法,考察公益性項目給社會公眾帶來的效益是否大於項目投入的費用,為公益性項目的選優決策提供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