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單位發勞保用品是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人均控制數按每個工種每人每年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礦山井下最高不超過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過80元。超過部分在稅後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並將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一並報送省勞動廳備案。2、對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民工應按照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准供給勞動防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所在單位收回或作價處理給本人。3、企、事業單位中經常跟班作業的基層幹部、安技員按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經常到現場設計、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幹部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期限應比一般工種工人延長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生產勞動的幹部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企、事業單位酌情解決。各級經委、勞動部門、工會、企業主管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專職人員及檢測檢驗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按《關於對勞動安全監察檢測人員發放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規定執行。4、兼幾個工種作業人員、按其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備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種所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5、鐵路、郵電、經濟民警等配發了標志服,不再配發勞動防護服,其它護品按同工種發給企業專用(鐵路)線上的職工每年發給防護服一套,其它護品鐵路行業現工種執行。6、對於在有易燃、易爆、燒灼介質及靜電場所作業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7、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供應實物,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發給職工,嚴禁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物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