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調整怎樣計算
截止2019年1月,2015年5月1日實行《公務員及參照管理人員工資改革方案》:
1、基本工資:
辦事員2800元;科員3000元;副科級 3100元;正科級 3300元;副處級 3600元;正處級 4000元;副廳級 4400元;正廳級 5000元;副部級 5500元;正部級 6000元。
2、工齡工資:
每年60元,以虛年計算,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3、獎勵工資: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發,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繼續發放。三年一調。
4、補助工資:
車補,隨工資每月發放,標准=基本工資÷5,逢一進十。
取暖補助,一年發放一次,標准=基本工資÷3,逢一進十。
出勤補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無顧不至每日扣發30元,經單位領導批準的病假、事假和國家規定的節假日等0元。三年一調。
山區補助,農村和山區公務員享受山區補助,標准=基本工資÷10,按月發放,三年一調。
5地區差別補助,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區差別工資。除養老、醫療補助按現行政策執行外,公積金、獨生子女費等一切現行補助全部廢止。
新參加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確定方法:高中、技校、中專以辦事員確定;大專以科員確定;本科以副科級確定;碩士以正科級確定。
6、退休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退休生活費=退休前工資×80%。三年一調。
(1)事業單位改革期間工資怎麼算擴展閱讀:
這次調資工作中:
1、是調結構。
為了進一步優化工資結構,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提高了基本工資占工資的比重。
2、是重基層。
縣級以下基層公務員工作非常辛苦。根據近年來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調查,基層公務員工資水平普遍偏低。「向基層傾斜」是本次工資調整的突出特點之一。
這次調整基本工資標准主要是增加級別工資,基層資歷較長的公務員雖然職務較低,但級別和級別檔次相對較高,可以拿到較高的工資。
對鄉鎮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還建立了鄉鎮工作補貼制度,在鄉鎮工作時享受,離開時取消。在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基層公務員在不晉升職務的條件下,可以通過職級晉升提高工資待遇。
3、是建機制。
進一步明確了建立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近期要每兩年調整一次基本工資標准。依據工資調查比較結果,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確定調整幅度,逐步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的比重。
此外,嚴肅紀律要求,這次調資明確了兩個前提條件:對沒有完成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的不能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資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改革性補貼政策和考核獎勵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和調整津貼補貼標准。
㈡ 事業單位改企業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凡是由國家機關成建制轉入政府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經濟實體或其他企業集團和事業單位成建制轉為企業的單位,要本著工資制度改革與管理體制改革同步進行的原則,在成建制轉為企業的同時,其工資制度一律由原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為執行企業的工資制度,按企業工資分配辦法進行管理。同時對職工檔案工資進行重新核定,以此做為成建制轉為企業後職工退休時按「老辦法」計發退休費的工資基數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㈢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標准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民團體、大專院校:
隨著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職工的工資構成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原退休待遇計發標准和辦法已不適用。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根據國辦發[1993]85、人薪發[1994]3號文件有關退休的規定,結合民族區域政策,對我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後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的退休待遇暫作如下規定:
一、 基本退休費
1、 事業單位按本人退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等級)工資和按工資構成比例所規定的津貼二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實行企業化管理,經費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計算退休費時,其計入退休費基數中的津貼部分所佔比例不得超過40%。
2、 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退休費按本人退休當月的基本工資構成分別計算。其中級別工資、職務工資部分按規定的比例計發,基本工資、工齡工資按全額計發。機關工人的基本退休費按本人退休當月基本工資規定的比例計發,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退休費計發基數中的獎金部分分別為退休前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或崗位工資為基數計算的數額。
基本退休費計發基數及墳發標准表(見表)
二、 按寧黨辦發[1994]5號文件規定的正式大中專畢業生或具有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職工(不包括黨政機關行政幹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所授於的各類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退休後連續工齡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原基本工資部分按100%發給;連續工齡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可按上表滿35年以上檔次比例計發退休金。
三、 工作不滿10年的人員,不實行退休、退職辦法。其中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二個月的生活補助金;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按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三個月的生活補助金。
四、 工作滿十年以上,不到國家規定退伍年齡,因病(非因工傷殘)連續病休二年以上,病休手續齊全、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退職手續,其退職生活費按本規定計發基數的40%(50%)計發退職生活費。
五、 在新的退休養老保險規定頒布前獲得國家及自治區級勞動模範,其提供退休費標准仍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在職時的基本工資數額。
六、 職工退休、退職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護齡津貼、特教津貼、知齡貼及參加工資改革後保留的副貼、地差;按寧黨辦發[1994]5號文件規定范圍享受的每月10元、20元補貼均按100%發給。
七、 職工辦理退休、退職的條件必須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辦發[1978]104號)規定的條件方可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對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職工不再享受原規定的退職待遇,按照本暫行規定,發給一次性的生活補助金。
八、 易地安置的離、退休人員,凡離、退休費仍由原單位支付的,其各種津、補貼按原單位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九、 本暫行規定實施後,自治區以前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辦理退休其退休金計發辦法、標准及退休的條件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規定為准。
十、 本暫行規定由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㈣ 事業編工齡工資怎麼計算
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2、合並計演算法,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早手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㈤ 事業單位改革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被解聘人員在該轉制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 工資 該轉制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本條所稱月平均工資是指被解聘人員上年應得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同期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本市同期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人同期 崗位工資 、 薪級工資 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福利、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福利、補貼之和的標准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