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試用期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試用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1、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2、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工資,按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確定,原則上應略低於本單位正式任職的同等條件人員。試用期出現的問題: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5、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