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解除編制需要什麼手續
一、解除編制手續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並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事業編制解除合同條件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閉斗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帶桐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蠢態坦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