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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違約金有什麼影響

發布時間:2024-11-25 23:42:29

Ⅰ 事業單位人才引進違約的後果

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處違約金5000至10000元(不同單位的違約金不同)。
兩年內不得參加人社部門組織的事業單位招聘考試。
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聘用合同時,可以約定「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並且該條款是必備條款。這里的「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自然包括違約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等法規及其配套規章政策規定,事業編制受聘人員主動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有的需要得到單位批准,特殊崗位人員還不能辭職,對一般受聘人員未能與單位協商一致的,必須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滿六個月後,才可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故事業編制聘用人員辭職權利有一定限制和禁止,但事業單位限制工作人員辭職權利應依法行使,不得濫用權利。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由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實行編制管理,招用人員需經國家批准公開招聘(含高層次人才引進)。事業單位對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往往支付了引進費或安家費等特殊待遇,為人才培養,往往對工作人員出資培訓。在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的背景下,事業單位中出資引進或出資培訓的工作人員的流動也不可避免,因事業單位的國家公益性質,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職權利作出了有別於《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其次,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上的聘用合同不但在適用對象上與勞動合同有區別,在法律適用上也與勞動合同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Ⅱ 事業單位違約離職的後果是什麼

會除名處理,並且不可以再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自動離職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可以除名。

如果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按約定,違反約定而離職的,後果是以後會被限制報考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因此,還是要考慮清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15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事業單位違約金有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Ⅲ 行政事業單位收取違約金違法嗎

如果行政事業單位要簽訂相關的合同,並且有提供專業的培訓費用,而勞動者在期限內提出了離開,那麼這種情況下收取違約金是不違法的,具體的話根據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協商結果來定。

一、行政事業單位收取違約金違法嗎?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且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提前離職的,要承擔違約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是不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因此,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如果提供了專項的培訓費用,其次和勞動者也有簽訂相關的期限合同,那麼在期限內勞動者提出離開的話,行政事業單位收取違約金是不違法的一種行為。

Ⅳ 事業單位人員承擔幾倍的違約金是否合法。

法律並沒有規定違約金應當按照幾倍進行賠償,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能低於造成的損失,也不能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1、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且簽訂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提前離職的,要承擔違約的責任,所以這種情況是不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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