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市場監督管理局事業編什麼時候轉參公事業編
新疆市場監督管理局事業編轉參公事業編在2020年10月底。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人員的整合:原工商局、質監局、食葯監局等下屬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職能的參公事業單位,其職能一並整合到新組建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原機構承擔這些行政職能的參公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連人帶編劃轉到局機關,繼續承擔職能和業務辦理工作。這部分人員隨職能劃轉後,要由局機關進行調整消化,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人員由參公人員過渡為公務員。這一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由於機構改革中行政編制不另行增加,整改工作難度極大,因此各地都會考慮從精簡原則出發,盡可能少地劃轉參公人員,以避免為今後的整改工作造成極大困難。
2. 市場監督管理局改革後的事業編制能變成參公編嗎
參公轉成行政編制有兩種方法,一是人社局或者編辦下文件統一轉,二是自己通過考試,才能轉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具有行政編制、有國家財政供養、行使管理國家職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毫無疑問,不具有行政編制的,都不是公務員。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機構設置:
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3. 是不是以後所有的行政執法事業單位都可以參公。
不是所有的行政執法事業單位都可以參公的,只有具備當地相關條件才可以的。
參公單位人員身份比照公務員管理,無需交納養老保險、失業險,只需繳納醫療保險。而事業單位要交納三險,退休後開資的渠道不同,參公財政負擔;事業單位社會統籌。
很少的一部分能,比較可靠的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參公事業單位,參公和參公也是不一樣的,參公有參公機關(也就是像工青婦等使用行政編制的參公單位)和參公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根據執法類型分為授權執法和委託執法,授權執法單位轉為公務員的可能性要遠大於委託執法單位,而且這次事業單位改革國家有兩嚴控,一是機構數量不得突破,還有就是行政編制數量不得突破現有。
(3)市場局事業編制什麼時候參公擴展閱讀:
公務員和參公,只是編制不同,一個是行政編制,一個是事業編制。
公務員與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是有區別的,公務員全部使用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絕大部分參公(另有極少部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群眾團體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使用行政編制)和普通事業單位是事業編制,普通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在編人員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普通事業編制在編人員需經過考試才能調入參公單位和黨政機關,而公務員和通過考錄的參公人員是可以相互調動的。
4. 什麼是市直部分事業單位,這些單位是參公(參照公務員)單位嗎
其實事業單位基本上都是參照公務員的單位,工資待遇福利等和公務員差不多的,也挺好的,穩定。就比如說在一個建設局裡,有公務員編制的之戰一小部分,剩下的人基本上都是事業編制。
5. 參公事業編有哪些單位
一、行政類參公事業單位
根據中組部、原國家人事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組通字〔2006〕27號)規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必須具備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完全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就是其中一種。像供銷社、糧食局、機關局、移民局、地震局、發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07年第一批審批參公的事業單位,類似的參公事業單位還有公積金中心、社保局、房產局、檔案局等。本輪機構改革,這類參公事業單位已明確被取消,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構,今後,不再增設或單設行政類參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也明確不能出現委、辦、局等字樣。行政類事業單位取消後,根據職能性質劃轉,要麼歸並到行政機關作為內設機構,逐步過渡為機關單位,要麼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保留原參公人員身份和待遇不變,直至退休編制核銷。
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部分參公。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被明確要求全部撤銷,行政權力劃歸機關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已經開始將省市縣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或者整合,將三類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管理許可權,全部劃歸到主管機關。同樣,由於行政編制稀少,而且實行總量控制,完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全部劃歸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極小,絕大多數人員依然會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過渡期後取消參公身份,成為事業人員。
二、行政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
這一類別的參公事業單位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各大職能部門的二層,如文新廣局的文化執法,交通局備伍的交通執法,農業局的農業執法,衛計委的衛生監督執法,國土局的國土清理執法,環保局的環保執法,等等,都被法律法規賦予了執法許可權或委託執法,此前先後都被審批為參公單位。本輪機構改革,執法類機構是唯一被保留參公性質的事業單位,在中央出台具體規範文件之間,執法類機構性質和人員編制都將保持現狀,隨職能劃轉整合,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交通、農業等五大領域橘仔執法隊伍基礎上,探索成立「5+N」模式綜合執法機構。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職能只能由公務員身份的幹部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心在縣區一級,設區的市,只保留一個行政執法單位,一般是將市區執法中心整合,以區行政執法中心為主。由於縣區行政編制實行問題控制,行政執法機構主要是大隊或者中心來承擔,使用事業編制,是參公事業單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明確縣區一級成立行政執法綜合中心,或者成立農業、市場、環保、文化、資源等五個行業執法中心。改革後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然使用事業編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由於執政執法機構龐大,涉及執法人員眾多,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問題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根據遼寧省縣區行政執法改革試點,行政執法綜合中心依然是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屬性,已經參公的人員參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於單位已經不參公,個人身份參否長久保留,情況並不樂觀。
三、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
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參公,是指黨校和檔案局之類的參公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黨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維持現狀,沒有什麼新的政策動向。檔案局將其承擔的行政權力職能劃歸黨委辦公室,檔案局在黨委辦公室掛牌,其公益服務職能由檔案館承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婦聯、團委、殘聯、文聯、科協等,在基層尤其是縣區,由於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總量控制,工青婦使用的行政編制比較少,殘聯、文聯圓滾汪、科協基本不使用行政編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動向,群團組織將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6. 請問事業單位要怎樣才能參公
事業單位申報參照管理程序如下:材料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委、市政府研究前,要以書面形式事先與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溝通,待同意後再正式申報。經與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聯系溝通,省將啟動市一級申報材料的審批工作,縣區事業單位申報材料審批工作將於市級事業單位審批後立即啟動。
7. 事業編制能否調入參公單位
不能。參公單位的性質和公務員差不多了,在面向社會招考時參公單位招錄人時是在公務員的考試中進行的,而不是和事業單位考試一起的了,所以兩者的性質不一樣。
當前改革已進入攻堅期,各種矛盾日益凸顯,作為機構編制部門主攻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也進入深水區,多年來存在於事業單位體制和機制內的深層次矛盾逐漸暴露。2005年以來獲批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以下稱參公單位),已經成為事業單位中的「中間地帶」。
出現很多新情況和問題,諸如無法劃入行政類的參公單位如何開展行政執法,劃入公益類的參公單位怎麼管理,參公人員身份、職稱職級待遇銜接等問題。這些問題,在改革中無法迴避,也關繫到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順利推行。現結合本區實際,試論參公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思路。
一、參公單位的現狀
2005年《公務員法》頒布後,我區先後有海事處、水政大隊等28個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共下達編制375名,共有人員338人。按事業單位分類標准,參公單位中共劃出行政類單位3個、公益一類單位24個,公益二類單位1個。
二、參公單位與其他事業單位異同
從編制管理角度看,我區28個參公單位和其它事業單位同屬於使用事業編制,按事業單位管理。但在人事制度上,前者實行公務員制度,後者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同時,參公單位與其它事業單位在行政資源方面也存在不同。
一是通過參公管理身份的賦予,增強了參公單位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二是參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與公務員相同的福利待遇。
三、參公單位的改革思路
(一)全部或部分轉為行政機構
1、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單位,如區地方海事處、區草原站可調整為區交通運輸局和區農牧業局的內設機構或單獨設立下設機構,人員過渡為公務員。
2、將參公單位承擔的部分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單位重新明確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人員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
3、面臨的困難,一是行政編制不能突破編制總額。經測算,我區符合條件的參公單位轉為行政機構後,需要的行政編制在45名左右,難度很大。二是參公單位部分人員需要轉崗分流,容易造成不穩定因素。
(二)參公單位退出參照管理序列,回歸事業單位的公益性
1、將參公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其單位劃歸公益類事業單位,按程序退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序列,人員工資、職稱按事業工資標准執行。按有關規定,改革完成後,只有極少數參公單位可以轉為行政機構,大部分仍將使用事業編制,正常履行相關職責。
2、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一是參公管理是《公務員法》規定的政策,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應該有其延續性、穩定性,自治區審批參公單位存續也有一定程序,不能朝令夕改。二是如果整體劃歸公益類事業單位,那麼現參公管理人員的工資結構、人員管理模式均要重新調整。
事業編制崗位需要重新設置、審批,需要重新落實崗位聘用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落實績效工資制度。三是面臨存在必要性的評估。經評估確有存在必要的事業單位,才能劃歸公益類事業單位。如果經評估認為承擔任務不足,單位將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
(三)參公單位編制人員管理上實行「雙軌制」
1、被劃分為公益一類的參公單位,在改為公益一類之前的參公人員,還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對於以後的新進人員按照事業人員招聘和管理。
2、對參公人員所參與的工作進行劃分,如行政執法人員可按綜合執法改革思路,劃入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參公單位,仍保留參公身份。
(7)市場局事業編制什麼時候參公擴展閱讀:
對於參公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來說,二者編制管理不同,但是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務員制度。我國公共部門根據不同的編制類型實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編制人員實行公務員管理制度,事業編制人員實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參公事業單位就是我國編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個例外,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編制仍然在事業編制序列,卻按照公務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