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安公辦學校學費
2. 學校事業性收費可如何支出
參考:焦作大學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未加強學校事業性收費管理,保證各項收費行為的合法、合理、合規,防止亂收費現象發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物價局等有關行政事業收費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校屬各部門的各類事業性收費。學校事業性收費是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的各種費用。
各部門要嚴格區分經營性收支和事業費收支,不得將事業性收入放入作為經營收入,也不得將經營支出作為事業費支出。
第三條 學校成立收費領導小組,對學校事業性收費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負責制訂學校收費的政策和制度,組織審核學校收費項目和標准。
第二章 收費機構和收費人員
第四條 學校事業性收費歸口學校財務處管理。財務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全校事業性收費的立項、報批、核定、收取、檢查、年檢等實施管理。
第五條 財務處作為學校收費票據的管理部門,對學校的收費票據實行統一管理。財務處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購、發放、登記、使用、保管、核銷、檢查、監督。
第六條 學校事業性收費機構是學校財務處,收費主體為財會人員。校屬各部門因收費需要可以設立兼職收費員,須報財務處審核同意方能參與收費。兼職收費員的變更必需徵得財務處同意。會計人員和兼職收費員負責本部門的票據管理,包括領用、填開、保管和繳銷等工作,其他人員不得管理票據。
第三章 收費許可制度
第七條 學校實行收費許可制度
1.國家有具體規定過的,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標准執行。
2.屬於學校內部的收費,要執行申報制度。
3.校屬各部門受外部門、團體委託進行事業性收費,須將委託書或有關文件報財務處備案後方能收取,並且須採用委託部門的合法收據。
第八條 校內各項事業性收費申報程序:
第一,收費部門在收費1個月前,填寫《焦作大學收費項目立項申請表》(見附表),報送收費領導小組;
第二,收費領導小組審核申報項目的政策依據,進行成本測算,擬定收費標准,報校長辦公會審定。重大收費事項須經黨委會研究審定。
第三,對符合立項條件的收費項目,屬於上級部門管理的,由財務處負責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九條 未經審批,私自辦班或開展有償服務,一經查實,學校將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及經辦人的責任,並視情節按「亂收費」或「小金庫」處理。
第四章 學生收費管理
第十條 高等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費,學生應及時足額交清,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 各類學生主管部門在新生入學前應將新生錄取名單送交財務處。入學後學生的變動情況應及時通知財務處,如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退學、留級等。
第十二條 凡屬學生繳費應由財務處統一收取。因工作需要,財務處可以指定有關部門代收某一些項目的收費,代收部門應在財務處領取統一票據,收入應在5日之內上交財務處。
第十三條 學生如有學籍變動,按下列辦法執行:休學和留級學生按復學後所在年級和專業標准收取;轉專業按所轉入專業標准收取。
第十四條 因故退學者,在入學後1個月內退學費的90%,3個月內退學費的50%,第一個學期內退學費得30%,超過此期限的不再退費。退費時間以到財務處辦理時間為准。
第十五條 學生繳費應在每學年開學報到期間內一次交清,對未交清費用者,不能進行注冊。
第十六條 學校有關部門要嚴把學生畢業關。財務處要為交清學費的學生在《離校通知書》上加蓋財務處公章;及時給學生管理部門提交畢業生欠費名單,以利於加強學費催交工作。
第十七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免學費的,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由學生提出申請,所在院(系)領導審核,學生處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財務處執行。
第五章 收費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 收費票據的種類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我校可使用的收費票據有以下3種:
1。《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款收據》,用於學校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及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哦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收費;
2.《非營業性專用收款收據》,用於行政事業部門間內部資金往來;
3.《河南省焦作市服務業統一發票》,用於對外經營服務的業務。
根據收費票據使用種類不同,各使用部門應嚴格區分類別,不得串類使用。
第十九條 收費票據的領用
各部門收費時必須使用從財務處領取的票據,嚴謹使用白條、非指定收據,嚴禁真票假開、轉借、轉讓、代開票據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各部門領用收費票據時需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由領用經辦人簽字。
收費票據領用原則上採取「交舊領新」方式,即繳銷原領用票據,再領新票據。對於某些特殊的收費項目,經財務處同意可採取「驗舊領新」方式,即檢查以前已領用、尚未繳銷的票據使用情況,容許在尚未繳銷全部票據的情況下,再補領一部分新票據。
第二十條 收費票據的開具
收費票據必須按號碼順序使用,不得跳號或空號。填寫時,必須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復寫,全部聯次內容一致,大小寫金額相符,不得弄虛作假。
發票收據要統一加蓋學校財務專用章或使用部門財務印鑒。必須在業務發生後開具發票收據,未發生的業務一律不準開具。
填寫錯誤的收費票據,應在票據各聯上加蓋「作廢」戳記,不得隨意塗改或撕毀。作廢票據必須全聯保留,以備核查。
第二十一條 收費票據的保管
使用票據的部門應加強對發票收據的管理,對領用的發票收據要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得毀損和丟失。對使用國的發票收據的存根進行核驗自查,按規定及時交回學校財務處。
各領用部門要妥善保管收費票據,如有遺失、被竊等情況,應查清編號及時報財務處或上級主管部門。用完的收費票據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費票據,不得自行銷毀。因丟失、損毀而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由領用人和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收費票據的注銷
1. 各部門應及時將整本用完的票據存根交財務處辦理注銷手續。
2. 各部門應及時將雖未用完,但不需再用的票據和票據存根交財務處辦理注銷手續。
3. 各部門應及時將按規定作廢的票據交財務處辦理注銷手續。
4. 注銷要求:各部門應將票據使用部門、收費項目及收費金額數目用大寫金額填寫在票據本背面,註明票據使用起訖日期及編號,由財務處票據管理人員負責審核,合格後,方予注銷。
第二十三條 凡在財務處開具涉稅發票的各類創收活動,均由財務處扣稅代繳。
第二十四條 不符合規定的收費票據,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發票收據復核、查驗制度。
財務處安排專人負責核驗發票、收據,對發票、收據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復核查驗內容包括:發票、收據使用是否正確、規范;每本票面總額是否與部門統計數相符;部門所收資金與上交學校財務的資金是否相等。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部門必須認真遵守本規定,按照上級和學校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准進行收費,並嚴格票據管理和使用,禁止亂收費。
第二十七條 學校各部門取得的事業性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處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截留、隱瞞、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財務處負責按規定比例進行分配核算。
第二十八條 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收費管理和申請使用的收費票據負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行為:
1.未經過學校批准,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
2.利用職權或壟斷地位,強制他人接受有償服務進行收費的;
3.違反規定,以各種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4.偽造、塗改、轉讓、出借收費許可證的;
5.不公開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的;
6.收費時不開收據或不使用規定票據的;
7.不按規定上繳收費資金,隱瞞、截留、轉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費資金的;
8.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資料的;
9.其他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有以上行為之一者,學校將責令立即停止收費行為,並將所收款項退還原繳費者或予以沒收;視情節輕重,對違法部門和個人給與批評教育、罰款或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甲醛收費檢查監督制度,財務處、審計室和監察室應按各自工作職責將收費監督管理納入日常工作。各收費部門應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實行獨立核算,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營業執照的校辦企業和經營實體,按國家有關經營性收費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