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捐贈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對於一般性公益捐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納稅人的屬性不同,分為企業稅收優惠和個人稅收優惠兩種。一是企業稅收優惠。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二是個人稅收優惠。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果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上述個人是指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對個人向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時全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三條 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