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合同制員工和誰簽合同
與事業單位簽合同。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確定,事業單位作為法人,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人事關系,確立了雙方平等人事主體的法律地位。
工作人員可以自主應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職責、享有待遇。自2002年至今,通過推行聘用制度,全國90%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簽訂了聘用合同。
條例還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1)事業編簽合同在哪個單位簽擴展閱讀
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Ⅱ 編制簽的是什麼合同
一、編制簽的合同
若是編制內聘用人員,則與事業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若是編外人員,則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是勞務派遣人員,則不與事業單位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編制和勞動合同不沖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編制與簽合同是兩個概念。編制是給這個單位的允許名額數量;而簽合同則是用人單位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合同或續簽合同。通俗說,就是被招聘的人員不是終身制。
二、聘用合同制與正式編制含義
聘用合同制與正式編制含義如下:
1.聘用制即是指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它就是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
2.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
三、聘用制與編制的區別
聘用制與編制有如下區別:
1.穩定性區別
正式編制員工極其穩定,享受單位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錯誤,不會被開除。聘用制不穩定,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待遇不同
聘用制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編制,福利也沒正式編制的好。編制工資待遇要好得多。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調動升遷
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四、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如下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等,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2.適用對象不同
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
3.試用期的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為12個月,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包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夥合作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Ⅲ 事業編跟誰簽合同
法律分析:1、事業單位簽的是聘用合同。
2、事業單位聘用制,即事業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其基本特徵是科學設崗、平等競爭、全員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