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派出所協管員具體有哪些工作
法律分析:
1、派出所的協管員一般為治安協管員。
2、協管員一般屬於公益性就業,是政府為了安置一些無業人員的一種思路,他們只是協助行公安機關工作,做一些如維持秩序、勸導、搬運等工作,沒有執法權。
3、協管員接受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指導,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
派出所的協警無警官證,只有工作證,他們想要警官證,但是國家不準許。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隸屬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牽涉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從法理上講,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通常公民所享有的無差別。在執法許可權的限定上,協警規則並無突破聯防隊(工糾隊)的限定。警官證圖片:協警工作證圖片:注意警號和編號的差別。
法律依據:
《關於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履行職責、保障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聘並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和勞動合同約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文職、輔警兩類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膳食、保潔、保衛等工作的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志願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范圍。
衍生問題:
什麼是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警輔,是一種彌補警力不足而創立的新型職業,警輔不同於交警和輔警,是公安局交管局依法聘用人員,可以協助交警執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有:
1、在交警的指導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參與治安卡口堵控,勸阻違法行為;
2、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3、進行交通安全宣傳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4、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㈡ 交通管理站主要是做些什麼樣的工作啊
交通管理站的工作如下:
一、在上級黨委領導下,在交警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轄區交通管理工作。
二、主持交管站全面工作,抓好鎮整治區域內「車亂開」整治工作和其它交通安全各項業務工作,組織召開交通安全工作例會,定期向鎮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交通安全形勢,及時提出預防交通事故的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抓好對交管站協管員的教育管理,經常組織政治、業務知識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充分發揮交管站的職能作用。
四、制定交管站年、季、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在上級政府分管領導的領導下,協助交警、交通、行政執法等部門開展轄區內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六、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全面掌握轄區內交通管理基礎動態信息,建立健全道路、重點車輛、重點駕駛人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賬。
七、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提高轄區內交通參與者的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八、組織指導各村(企業)信息員開展道路交通基層基礎信息的排摸和道路安全巡查。
九、按時完成鄉鎮(街道)和上級公安交警部門交辦的其他交通管理任務。
(2)交管所協管員屬於事業聯考哪些擴展閱讀:
交通管理站協管員工作如下:
一、在交管站站長領導下,在交警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做好轄區交通管理工作。
二、做好鎮整治區域內「車亂開」整治工作,在轄區內重要路口、重要路段和學校周邊等重要場所、重要時段做好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及時糾正、制止、勸阻交通違法行為。
特別是拖拉機載人、無牌無證、非交通佔道等農村顯見的交通違法行為,教育、引導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定期開展鎮道路交通事故黑點與隱患排查,包括對各村無牌無證、報廢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的排查,排查結果及時向站長匯報。積極做好轄區內重點車輛與駕駛人等交通基礎信息的摸底和建檔工作。
四、負責開展本轄區交通安全日常宣傳工作,不斷提高轄區內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法律意識和自我安全保護意識。
五、組織指導各村(企業)信息員開展道路交通基層基礎信息的排摸和道路安全巡查。
六、完成站長或交警部門交辦的其他交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