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機關,事業單位的那麼多編外聘用人員怎樣解決
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可以和編外聘用人員建立兩種關系,一種是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聘用關系。另一種是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建立聘用關系的,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簡單的說就是領導想讓你走就讓你走,不受任何法律制約。當然,你也可以自己辭職,不受任何法律制約。
建立勞動關系的,則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單位簽訂合同,就是合同里的待遇。合同到期重新考慮簽還是不簽。
所以,外聘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爭議,因簽訂合同的不同,而導致性質的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1)事業編外聘用人員怎麼轉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