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流產假期規定2022
一般規定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勞動法規定產假期間的工資怎麼發?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准,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總結:流產假對於職業女性而言是非常正當的權利,並且是合理合法的,是符合基本道德規范的。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努力工作,為社會,為家庭做貢獻,但是關愛女性健康問題也是非常大的社會責任,因此對於職業女性及其家庭了解流產假相關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㈡ 保胎算病假嗎
問題一:女職工保胎假,算病假嗎? 那麼女職工保胎是算病假還是事假呢,下面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李小姐在某公司任職,發現自己懷孕並去醫院檢查後,醫生建議李小姐休假保胎。隨後的幾次檢查中,醫生均開具了建議休假保胎的診斷證明,李小姐每次都將診斷證明交至公司請病假。在李小姐保胎休假3個月後,公司通知她因其法定醫療期已滿,所以之後的休假計為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李小姐不理解,自己持有醫院開具的病假單,為什麼要算休事假? 各類假期均有其不同的內涵及法律規定。 病假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經醫院診斷確認需要休息的期間。申請病假應持有具有資質的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為保障人身健康,符合要求的病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批准。病假期間的勞動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護,例如,病假期間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有最低標准;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事假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無法出勤,需要請假的期間。申請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申請審批流程,同時,對勞動者提出的事假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是否予以批准。事假期間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 關於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間究竟應定性為病假還是事假,有一些具體規定。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中第1條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只要具備申請病假的材料,即有資質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應按照病假處理。 法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超過法定醫療琺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由於李小姐處於「三期」內,即使法定醫療期滿,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仍可以請病假並按法律規定享有病假工資。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內地規定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42天產假
問題二:勞動法規定保胎假可以請一個月嗎 勞動法沒有規定保胎假,如果因為保胎請假,則為病假
問題三:2016勞動法保胎算病假嗎 如果保胎,醫生出證明不能工作的,和單位請假,一般可以按病假處理。
問題四:保胎必須提供結婚證才算病假嗎 保胎不是疾病,不可以請病假,應當請事假。
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鑒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問題五:關於先兆性流產保胎是否發放病假工資的法律規定。 1、你的所有做法都符合法律規定。
2、公司沒有按照規定對第二次超過一個月的病假進行復查,屬於單位過失。與你無關,不應因此而將你病假算為事假。(廣州規定適用於你的情況)
3、福利司對上海的答復雖然不是法律規定,但是其對廣州實際處理該問題依然具有實際參照作用。全國各用人單位在處理相同問題時都得按照該解釋精神辦理。也就是閥,你的情況只能作為病假處理。
問題六:國家有關於保胎方面的假期規定不? 國家對婦女保胎方面的假期沒有規定。
在國務院新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只明確規定了女職工的產假、要求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及其他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等的規定。正因為女職工保胎無法定假期,因此,結合目前社會現狀看,單位對女職工的保胎假期只能按病假處理。
問題七:女職工保胎假,算病假嗎? 那麼女職工保胎是算病假還是事假呢,下面看具體的案例分析。 李小姐在某公司任職,發現自己懷孕並去醫院檢查後,醫生建議李小姐休假保胎。隨後的幾次檢查中,醫生均開具了建議休假保胎的診斷證明,李小姐每次都將診斷證明交至公司請病假。在李小姐保胎休假3個月後,公司通知她因其法定醫療期已滿,所以之後的休假計為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李小姐不理解,自己持有醫院開具的病假單,為什麼要算休事假? 各類假期均有其不同的內涵及法律規定。 病假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經醫院診斷確認需要休息的期間。申請病假應持有具有資質的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為保障人身健康,符合要求的病假,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批准。病假期間的勞動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護,例如,病假期間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有最低標准;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事假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無法出勤,需要請假的期間。申請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單位規定的申請審批流程,同時,對勞動者提出的事假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是否予以批准。事假期間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 關於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間究竟應定性為病假還是事假,有一些具體規定。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6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中第1條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由此可見,只要具備申請病假的材料,即有資質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懷孕女職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應按照病假處理。 法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超過法定醫療琺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由於李小姐處於「三期」內,即使法定醫療期滿,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診斷證明或病假單,仍可以請病假並按法律規定享有病假工資。最新《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內地規定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42天產假
問題八:勞動法規定保胎假可以請一個月嗎 勞動法沒有規定保胎假,如果因為保胎請假,則為病假
問題九:保胎假是屬於病假還是產假 保胎不是疾病,也不是生育,應當按照事假處理。但實踐中,尤其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出於對女職工的保護,也存在按病假處理的情形。
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勞險字〔1992〕14號
二、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鑒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問題十:2016勞動法保胎算病假嗎 如果保胎,醫生出證明不能工作的,和單位請假,一般可以按病假處理。
㈢ 事業單位產假多少天
事業單位產假一般是98天。閉物
具體是:
(1)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女職工可以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女職工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一、產假期間工資發放如下:
1、保胎假,需醫生開證明,工資按照病假發放;
2、產前假,需懷孕七個月以轎困液上,工資按80%發放。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延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二、產假期間可以辭退員工嗎?
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尺悶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㈣ 事業單位產假158天
一、關於產假長度
1、國家規定的標准產假為98天,包含15天的產前假。然而,根據各地的具體規定,符合條件的職工可以在國家標准基礎上增加假期。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職工可以在國家標准產假基礎上增加60天,總計達到158天。
2、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二、產假期間工資發放
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需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1、保胎假:需醫生開具證明,工資按照病假標准發放;
2、產前假:需懷孕七個月以上,工資按80%的標准發放。
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延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
㈤ 事業單位小產假期多少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最新產假工資發放標准
1、產前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於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2、保胎假
一些女職工的身體比較不好,為了母子的安全考慮,醫生會建議孕婦在一定時間段內保胎,保胎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計算。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殲肢體協議)標准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橋改盯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3、產假期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產前15天不能按照產前假支付工資,而應該按照產假標准支付工資。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敏和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㈥ 產假多少天新規定事業單位
法律分析: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我國原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可以請產前假或保胎假,由醫院出具證明,按照病假發放薪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范了產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