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人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6個月工資的喪葬費、20個月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㈡ 事業單位人去世後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去世員工家屬領取的錢叫撫恤金,不叫補償金。事業單位員工去世,其配偶或子女可以領取撫恤金,撫恤金的標准分三個檔次:
(一)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二)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40個月的基本工資;
(三)榮獲烈士稱號的,一次性撫恤金為本人80個月的基本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為本人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按照上述標准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標准48至60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㈢ 國家工作人員死後還發幾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最新標準是:如果被評為烈士的,一次性補80個月基本退休費;因公死亡的,補40個月;病故的,補20個月;還有一次性補喪葬費3個月的退休費。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