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庫工程管理站現在是事業單位,以後會被改革成企業嗎
水庫一般都是民生工程,水庫工程管理站改製成企業弊端很大,因此水庫工程管理站被定性是事業單位,以後改製成企業的可能性不大。
『貳』 水利事業單位(水庫)財政定補單位是否可以給職工放假放假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以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而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則發給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標准每人每月不應低於當地失業人員救濟標准。 附錄: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12條規定,應視停工停產原因、時間和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勞動來確定支付標准,即: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四條規定:「經濟困難的企業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確有困難,應根據以下規定執行:
(1)《關於做好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准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關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通過財產補貼,企業主管部門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資金,銀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貸款,共同保證職工基本生活和社會的穩定』;
(3)《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關於生活費的發放標准,應根據當地有關部門確定的標准執行。國家明確規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各地確定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企業對放長假的職工支付的生活費不應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廣東省法規參考: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叄』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原本為自收自支水利事業單位(水庫管理處) 改革之後會怎麼樣
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有些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突然變成全額供養單位,也有些突然變成企業。不能一概而論的。不過像你說的水庫管理處的話應該是全額財政供養單位的。
『肆』 水庫有沒有規定定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水庫有沒有規定定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看具體公益屬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既包括公務員,也包含事業單位人員。因為財政的供養,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屬性與社會其他單位和企業有本質的區別。其職業的穩定性和可靠性可能沒有任何職業能夠與之匹敵。公務員也就是行政編制人員,也是體制內單位的最頂層職業,事業單位屬於體制內的次頂層。在事業單位中根據其公益屬性,可以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事業單位。從撥款方式可以分為:全額、差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九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並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
第四十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四十一條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四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的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系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伍』 請問水庫管理局屬於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工資待遇怎麼樣呀穩定嗎
是事業單位都是比較穩定的,不管是自收自支,還是全額,或者半額
自收自支屬於不太高的一種,但是穩定的
『陸』 事業單位改革水利局水庫管理處屬哪類
差額事業單位,經費部分來自財政,部分自籌,如發電效益,灌溉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