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二胎有沒有生育津貼,二胎有沒有護理假和陪產假
1、關於婚假
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此次《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依據上位法修改內容刪除晚婚假。因此,婚假為3天。
2、關於產假、男職工護理假
對符合《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
(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
(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根據《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規定都享受158天產假,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關於安徽省生育津貼:
我省調整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准,按照企業生育保險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准都作出相應調整。
女職工除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延長60天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
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據悉,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此外,原符合晚育條件、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各增加1個月生育津貼的規定不再執行。
關於產假工資、生育保險待遇: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如單位為員工參保,相關費用報銷、津貼領取等待遇享受詳見:《合肥生育保險產前產後全攻略(含生育保險報銷、津貼、各種證件辦理)》
3、關於哺乳假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4、關於經期假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5、關於二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