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監獄醫院改革事業編工勤人如何分配
對於監獄等黨政機構的改革,及公務員或者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來講,個人身份、承擔的職能,甚至是工作內容都不會發生大的變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依然執行的是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前的人員編制管理規定,即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只出不進、工勤編制只減不增,黨政機關的工勤編制隨現有工勤人員的自然減員,隨退隨銷。當然,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在改革中,也可以按個人要求,滿足「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這一條件的,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也可以申請調整到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待遇,在實行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還可以競聘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享受崗位所對應的幹部身份
『貳』 監獄事業編怎麼改革
法律分析:涉及國家安全,對政策和經濟管理工作有明確輔助作用,以及明顯以社會公益性為屬性的事業單位,將繼續得到財政保障;目前這類事業單位的工資分配大多以"參照公務員"和"全額撥款"的形式獲得,不過,在國家部委所屬的事業單位中,比例在少數。、對於一些以業務突出、主要以行業或專業業務為主的事業單位,將繼續獲得財政扶持。此類事業單位工資收入主要以財政補貼形式獲得。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