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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機關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發布時間:2024-10-28 06:30:23

『壹』 機關事業單位哪個好

問題一:黨政機關跟事業單位哪個好 1、黨政機關,廣義上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也包括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2、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由 *** 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3、事業單位和公務員同屬公職單位,公職單位和企業的差別是比較明顯的。公職單位和企業大的區別在於公職人員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企業以營利為目的;
公職人員待遇往往和財政掛鉤,企業是自收自支;公職人員帶有編制而企業沒有。公職單位的穩定性和良好的待遇應當是公職類考試收到廣大考生追捧的主要原因。
從表面上找區別,行政編走的是級別(比如有國家級、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鄉科級、股所級),事業編走的是職稱(正高級、副高級、中級、助理級、
技術員)。本質差別在於公務員主要是管理人才(行政編),事業單位主要是專業人才(事業編)。公務員做的是管理工作,對專業要求不是高的。但事業單位更
多的做的就是專業工作。
總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沒有高低之別或者好壞之分。更多的差別在於所做工作的性質不同,一個是走管理路線,一個走專業路線。

問題二:機關和事業單位哪個比較好? 事業單位的領導一般都是公務員。
當然你能當公務員你不一定能夠去負責一個單位。
事業單位的員工待遇比較彈性,待遇好的比公務員好的多,不好的也有。
一句話你能力一般就選擇國家機關吧那裡容易混日子,你有能力就到事業單位才能得到發揮讓付出和收獲成正比,如果你覺得自己更為出眾那你還是到國家機關這樣說不準能混個事業單位的頭頭當當

問題三:事業單位的福利待遇和 *** 機關的區別有哪些呢? 1、機關的待遇一般都參照公務員肯定比事業單位的好,一般都體現在工資福利方面。至於社會保險都無所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是參照基本工資定的,不是按照你所繳金的金額比例。企業單位是看你所繳金的金額。另外休假是一樣的。
2、工資特別是獎金這一塊,要比事業單位翻一個跟斗,甚至2倍。
3、逢年過節東西發的多。還有各種保障的費用也多(如特奧會、奧運會保障獎勵也不一樣)
4、能進機關還是進機關,花點鋪路費也值。事業單位比企業單位好些。

問題四:事業編制和行政編制哪個好點 當然是行政編制好了,行政編制意味著你是公務員,以後隨便調到別的機關都好辦。事業編制就差很多了,你想調到別的機關很難。行政編制比事業編制好很多。而且事業單位馬上改革了,以後很難和以前一樣了。

問題五:機關事業單位裡面的機關工人和事業工人有什麼區別 哪個好 按我的認識,機關事業單位里沒有機關工人和事業工人這個說法,只有一種就是工人。
我理解你亥的是不是這種,比如鄉鎮街道,公務員里人工勤,鄉鎮下屬事業單位(比如農業服務中心,社會保障所、畜牧獸醫站)里有工人身份。局裡也有行政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分類。其實這不是一個單位,只是看上去是在一起上班,你說的事業工人是行政下屬單位的。
要說當然是行政里的工勤好

問題六:教室和機關事業單位哪個更好 教師比較單純,機關事業單位面比較寬。主要看個人興趣。如果是男生的話,建議機關事業單位。

問題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哪個待遇好? 升遷:
1、某些領導崗位的公開招考,會標明只能行政編制(也就是公務員)才能考。雖然有這種限制的招考並不多見,但你想在升遷這條路上走下去,關鍵點上來一個,就很要命了。
2、表面上升遷是無差別,但實際上升遷的概率是不一樣的。比如說農業局(行政)和下轄的農業服務中心(參公)。農服中心的主任和農業局的副局長在領導級別上平級,如果是市農業局(正處級),農服中心的主任是副處級,副主任可能是正科級,但如果是縣農業局(正科級),農服中心的主任是副科,副主任就不一定有領導級別,很可能就只是科員級,和農業局的普通科員級別上一樣。最重要的是,大多數局機關都比下轄的參公單位小,農業局可能只有10個行政人員,除去一正兩副,就剩下7個科員。如果領導職務有缺,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從局機關中選拔。而農服中心將派駐到各鄉鎮的辦事點的人算起來,可能有50個人,八九個大小領導,升遷的比例差別就很大了。而最大的可能,是農服中心的領導職務直接從局機關選派――因為雖然級別上一樣,但傳統上認為農服中心的實權主任要強於局機關的副職領導,副主任強於局機關普通科員――名曰下基層鍛煉。
福利:
3、平常的各種顯性的福利差別不大,但隱性的福利還是有差別的。比如說目前絕大部分地方參公是要繳納社保,行政編就不需要。在職的時候每個月參公就到手的錢就少一點了。退休後參公的領社保,行政的由財政撥款,也略高於參公領到的社保。
4、某些地方會制定針對行政編的福利。比如說我所在的地區,行政編的公務員,除了繳納醫保之外,還可以額外繳納一筆錢,存入一個由財政繳大頭的公務員醫療基金。去看病的時候,參公是醫保出一部分,自己出一部分。行政的就是醫保出一部分,剩下的從個人的公務員醫療基金賬戶上出,只有個人的醫療基金賬戶沒錢了才要個人出。
5、某些上個世紀出台的文件里,某些福利在當時只規定了行政和事業的享受辦法――當時沒有公務員和參公這種說法,只是後面才將行政劃為公務員並新增加參公這個編制。比如說我們地區上個世紀末朱總在位的時候停止了實物分房,推出貨幣分房的政策。當時出台的文件現在一直沒有被廢止,也沒有被修訂。按照那些文件的規定,行政編按行政級別享受福利,參公編的文件沒有規定,只能跟事業編走職稱評定享受福利。但問題是參公編本身參照公務員管理,職稱永遠都不會升。
穩定:
6、若干年前行政機構改革,參公被分流被提前退休的多,相比之下行政就少很多,一方面是因為行政的絕對數少,另一方面是行政可以分流到下轄的參公單位,參公單位卻很難分流到主管的行政單位。目前雖然趨勢是減得少增得多,但萬一你是被減去的那部分呢?

問題八:機關,事業單位,央企工作哪個好2015 那要看你學什麼專業了,如果你學的是技術類的專業,應該去央企,如果學得是文職,那就不如去機關單位了。

問題九:是行政單位好還是事業單位好 所謂『行政單位』就是具有公權利的國家行政部門,也就是大白話『公務員』聚集的單位。

而『事業單位』從職能上分為:『參公事業單位』(具有行政職能)、公益事業單位,從經費來源上分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從當前的社會取向看,大家多喜歡具有公權利的國家行政單位,目前的『公務員』高、大、上呢。

問題十:機關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的區別是什麼? 事業單位的員工沒有公務員待遇,而機關里的職員大都享受公務員待遇(外聘、返聘、臨時除外),前者不穩定,但是工資相對較高,灰色收入和福利待遇也比公務員好,後者因為受到國 家政 策的嚴格控制,工資待遇不是很高,但是穩定,俗稱「鐵飯碗」

『貳』 財政部:禁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導讀:財政部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其中第十條明確: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昆
2020年1月3日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性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八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第十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中央和省兩級實行分級管理,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分別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各部門在本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編制本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省以下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編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准化的要求,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
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專家論證。
第十四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 購買活動的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於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准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准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於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准、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二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台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並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
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2014年12月15日頒布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20年1月3日,財政部公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1.問:請介紹一下財政部出台《辦法》的背景情況和主要框架。
答: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20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原工商總局制定頒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對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預算管理、績效和監督管理作出了制度規范。《暫行辦法》施行以來,對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不斷深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有的地方和部門購買內容泛化、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把握出現偏差、績效管理薄弱等。因此,有必要對《暫行辦法》進行完善,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約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辦法》共7章35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和目錄、購買活動的實施、合同及履行、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分章作了規定。
2.問:《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有哪些規定?
答:關於購買主體,在政府采購法有關采購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基礎上,結合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的特殊性,《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可以參照執行。
關於承接主體,在滿足與政府采購法有關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規定相銜接前提下,結合政府購買服務的特殊要求以及當前事業單位改革情況,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有關意見要求,《辦法》將承接主體范圍限定為: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
3.問:為什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既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於承接主體?
答: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強調其國家機關屬性。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屬於國家機關,其功能定位是負責直接提供特定領域公益服務的主體,不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從承接主體角度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劃入公益一類;經國務院同意的《財政部 中央編辦關於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作為由政府舉辦並保障經費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全力履行好政府賦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務職責,如允許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將不利於其集中精力履職盡責,也會造成在為其提供預算撥款保障的同時又向其購買服務的問題。
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與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性質上類似,在是否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問題上應作同等對待。
4.問:《辦法》提出了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負面清單」,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服務提供方式的重大創新,強調從「養人辦事」提供服務向「花錢買服務、辦事不養人」轉變,這種契約化服務提供方式具有權責清晰、結果導向、靈活高效等特點。實踐中,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出現泛化現象,2016年前後一些地方和部門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舉債融資問題一度比較突出,以及存在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等問題,還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將本該由自己直接履職的事務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外包出去,轉嫁工作責任。為此,《辦法》明確6類事項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一是不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二是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三是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四是融資行為;五是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六是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事項。以上第二至六項中,屬於政府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通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規范方式實施。
5.問:《辦法》提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同時禁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對此應怎樣理解?
答: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專業服務機構,政府一般不向個人購買服務。《辦法》明確,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考慮是,在城鄉基層社區或某些特殊行業領域,可能存在組織型承接主體缺乏或優勢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個人購買服務;專家學者也可以以個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詢、專業評審等服務。
同時,政府向個人購買服務在實踐中容易被異化為變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門以招聘「政府購買服務人員」、「購買崗位」等借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門或勞務公司發布招聘公告,通過考試、政審、體檢等程序招聘「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相關人員名義上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實際上以勞務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門工作。這種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編制外人員的不同政策規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風險,也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辦法》規定,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於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具體實施當中,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辦法》有關規定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並按合同約定支付購買費用。
6.問:《辦法》提出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實施績效管理,主要考慮和要求是什麼?
答:績效管理關繫到政府購買服務是否「買得值」的問題。目前,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工作普遍較為薄弱。為此,《辦法》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的主體、對象和方式等要求,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開展績效評價,探索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加強評價結果運用。今後,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全面實施績效管理,著力解決好「買得值」的問題,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和效益,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公共服務需求。
7.問:《辦法》界定的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采購是什麼關系?
答: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處理政府和市場交易關系的制度體系,包括采購需求確定、交易管理、采購程序、履約驗收、信息公開、政策功能等一系列制度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是創新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服務在制度上是銜接的,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於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並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辦法》同時明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叄』 如何區分黨政機關與事業單位

1、職能不同

黨政機關大多為執行管理或監督職能的部門,屬於監督者;而事業單位大多為黨政機關的下屬機構,大多以公益服務或輔助類職能為主。

像政府部門、公安機關、組織宣傳部等單位均屬於當真機關單位;醫院、學校、養老院、文化館、郵局等機構均屬於事業單位,其中也有一小部分事業單位由黨政機關統一管理。

2、改革方向不同

在面臨機構改革的時候,黨政機關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變化,改革方向也主要是從職能和領導權力和職位上入手。無論怎麼改革,黨政機關的職能最多也只會保留到其他部門,不會出現空缺現象。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大批事業單位面臨撤編、轉崗、合並,這就是最好的例子。承擔行政職能的職業單位被劃分到行政部門;以生產經營職能為主的事業單位全部改企,從此事業單位再也沒有這兩類職能。

3、管理制度不同

事業單位職工通常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統一管理,職工在退休的時候也按事業單位身份退休;而公務員由《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公務員在退休後享受的待遇也不是事業單位職工能比的,雖然同處體制內,但這其中也是有不小的差距。

除此之外像住房補貼、車補、提前退休等政策,事業單位職工也無法享有。就連事業單位試行的「職級並行」政策也遠遠達不到公務員的職級標准。

『肆』 請問公務員考試中參照管理事業單位是什麼意思謝謝!

參照管理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結合各機關實際進行幹部人事管理的總稱。

參照公務員管理一般是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人員,就是編制不是行政編制也就是所說的公務員,編制是事業編制,但是工資和福利都和公務員一樣,公務員法最後的條款中說到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適合本法,除了編制和公務員不一樣外,其他都一樣!!

拓展資料: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的主要區別:

1、行政單位是國家機關,是法定的行政主體,而事業單位則是國家基於公共目的成立的公共事業組織,除過法律授權的事業單位,均不是行政主體。

2、行政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行政經費負擔。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由國家事業經費負擔。

部分事業單位也是行政主體,比如國家地震局、中央氣象局、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等。

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工勤人員外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員的人事制度,工資待遇以及工資構成和公務員相同,而且不得實行職稱工資,人員也和行政機關一樣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


『伍』 事業單位改革,一套機構、兩塊牌子的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怎麼改

給你個參考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國辦發〔2011〕37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1號)精神,現就本市事業單位分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任務

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以下分別簡稱:行政類、經營類、公益類)。其中,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公益類事業單位細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二、分類范圍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的事業單位列入分類范圍,具體包括:

(一)各級黨委、政府直屬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

(三)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

依法直接在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如協會、學會、基金會等),不納入分類范圍。

三、類別認定

(一)關於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行政類事業單位:

1.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等行政職權;

2.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職權,具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明確規定;

3.承擔行政職能、行使行政職權,具有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有關文件的明確確認。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具體范圍:國家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解釋;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的文件。其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的相關規定必須明確具體,原則性表述不作為認定依據。

(二)關於經營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經營類事業單位:

1.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以營利為目的;

2.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

3.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

具體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政策明確應當轉企或逐步轉企;實行企業化管理,且國家或本市有關政策未要求保留事業單位性質;單位收入主要通過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其他符合認定條件的事業單位。

(三)關於公益類事業單位的認定。

1.關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認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

(2)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

(3)宗旨、業務范圍和服務規范由國家確定。

2.關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認定。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認定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1)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

(2)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准開展活動;

(3)在確保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與主業相關的服務,收益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兩類事業單位的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

3.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且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納入公益一類;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時又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事業單位,納入公益二類。

4.不符合行政類事業單位認定條件,但承擔的職能涉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暫時納入公益一類。

以上兩類事業單位的認定依據:國家或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文件;市、區縣黨委、政府文件;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文件。

對兼有不同類別屬性的事業單位,可按主要職責任務和發展方向確定其類別,並對其他職能進行剝離和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中,兼有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特徵且職能難以剝離的事業單位,可按其主要職責任務確定其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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