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會聘請律師的支出借方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第三十九條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
(一)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維權支出指工會直接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
(三)業務支出指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
(四)行政支出指工會為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發生的各項日常支出。
(五)資本性支出指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路購建而發生的實際支出。
(六)補助下級支出指工會為解決下級工會經費不足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下級工會的各類補助款項。
(七)事業支出指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八)其他支出指各級工會除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
可以列入其他支出,如果是為了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就列入維權支出。
㈡ 如何建立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事前防範為要、事中控制為主、事後補救為輔」的法律風險化解機制,促進政府機構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管理、依法經營,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社會活動,全體公民自覺守法、依法維權。夯實法治澄城建設基礎,為建設「法治澄城」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分類實施原則。政府機構先行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在此基礎上,推動實現國有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全覆蓋。政府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實際,可選擇由單位內部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擔任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
2、協商自願原則。各單位外聘法律顧問的,應與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服務所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聘請法律顧問合同。
3、有償服務原則。各單位外聘法律顧問的,應當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對擔任法律顧問的法律服務人員給予相應報酬。
(三)工作目標
2017年政府機構設立內部法制辦公室,完成法律顧問聘請工作,深入推進國有企事業單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縣政府法制辦牽頭,縣人社局做好人員調配,縣編辦做好人員編制調整工作)。2020年全面實現全縣政府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制度全覆蓋,形成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顧問需求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體系。(縣商務局、縣工信局等負責國有企業單位法律顧問聘請工作)
二、法律顧問的聘用
(一)聘用條件
法律顧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職業操守和專業素質以及較為豐富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熟悉縣情、社情、民情,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二)聘用程序
聘任法律顧問遵循「誰使用誰聘任」的工作程序。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供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名冊,供聘任單位選擇選聘。聘用單位確定法律顧問人選後,應與其所在的法律服務機構簽訂書面聘任合同,由該機構指派聘任人員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政府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等組織聘任法律顧問後,應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三)聘用期限
法律顧問的聘期由聘任單位與法律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原則上聘用期不少於2年。法律顧問不能履職的,聘任單位可按合同約定予以解聘,相關法律服務機構應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三、法律顧問的履職
(一)主要職責
法律顧問應參與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決策、行政措施、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法律風險評估服務,代為起草或審查合同、協議等法律事務文書,參與相關法律事務談判、磋商;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參與信訪、維權、維穩案件的調處;承辦顧問單位交辦的其他涉法事務,維護顧問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履職要求
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在履行職責期間,可以應邀參加聘任單位有關會議,發表咨詢意見和提出法律建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關程序查閱、摘錄、復制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文件和信息資料;為履行職責需要,可以參加聘任單位的調研、考察。
法律顧問嚴禁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嚴禁利用參與法律顧問工作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以及他人謀取利益;不得在訴訟或非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中,擔任顧問單位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以顧問單位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聘任單位交辦、委託的法律事務,或者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不得有其他損害顧問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予以解聘,並追究相應責任。
四、法律顧問的管理
(一)管理主體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法律顧問工作的聯絡、協調和管理等相關事務。在組織協調、職能職責、服務標准、日常管理、業務指導、績效考評、工作經費、責任追究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規范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
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建立法律顧問信息溝通和情況反饋機制,與市律師協會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投訴平台,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法律顧問工作中的投訴處理,實行法律顧問「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確保法律服務質量。
(二)績效考核
建立科學的法律顧問薪酬制度和激勵考核機制。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每年度組織對轄區法律顧問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政府報告。將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納入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內容,抓好典型,表彰先進,獎優罰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成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具體承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將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作為推進法治澄城建設的重要舉措,列入議事日程,成立相應機構,研究具體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搭建工作平台,加快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設。要切實提高認識,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落實責任。縣政府辦、縣法制辦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團的組建管理工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各主管部門為下屬事業單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責任部門;縣商務局、工信局等部門為所屬國有企業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責任部門。縣法制辦、縣司法局承擔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牽頭責任,對法律顧問的聘任及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三)規范管理。縣司法局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每年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以及其他需要解決的涉法問題進行分析研判。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探索建立法律顧問日常管理、信息通報、績效考評機制。要建立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做到法律顧問「能進能出」,確保法律服務質量。
(四)落實保障。建立法律顧問保障制度,為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查找和必要的辦公條件。落實法律顧問工作經費,法律顧問按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領取相應報酬,並由聘任單位報銷差旅費用等,法律顧問經費列入年度財務預算。(縣財政局負責)
(五)嚴格考核。縣司法局要制定考核辦法,將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以確保工作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