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們平常所說的部級、局級、廳級、處級、科級究竟是怎樣排的
我國的行政機構及其領導的級別是一般依照行政區劃自上及下設置的。行政區劃分省級,地級,縣級,鄉級。一級行政機構一般都設有「內設外管」兩套系統,「外管」是指管轄下級行政區劃的機構,內設部門一般與其平級。以下詳細說明(先不提及如直屬機構,垂直管理,副省級城市等特例)。
最高級別行政機構,國務院,其主官為國家級。
國務院內設若幹部委,外管若干省級政府,這一級主官為省部級領導。
部委內設若干司局,省級政府內設若干廳局,外管若乾地級政府,這一級主官為司局級領導。
司局,廳局內設處室,地級政府內設處級局,外管若干縣級政府,這一級主官為縣處級領導幹部。
處室,處級局內設科室,縣級政府內設若干科級局,外管若干鄉級政府,這一級主官為科級領導幹部。
科級局,鄉級政府一般內設若乾股,外管若干所,這一級為股級幹部。公務員法雖然未規定股級幹部,但實際工作中,這個級別還是存在的。
地級市下屬的各個局為處級。局長,提半級就是副廳級。地級市下屬的各個局內的各個科室負責人,為科級,提半級為副處。
這些副處的「科長」說了,我都副處了。能不能把科室換成處室啊!上面同意了。這些副處的「科長」說了,我都管處室了。我能不能叫處長啊!上面同意了。這些副處的「處長」說了,我都處長了。我能不能升正處啊!上面同意了。
這時副局長們不幹了,我分管的幹部都成正處了。我也是正處,怎麼管啊,我也要再提半格,上面這時不幹了,你們都這么干,一直鬧到市長哪裡,市長不就成省級了。這副省級城市不成直轄市了。好了就此打住。給副局長安排一個法律沒有規定的級別吧。副廳之下,正處之上,叫什麼呢,就叫局級吧。僅在本市有效,出門不算數。
『貳』 事業編制等級一覽表
事業編級別一共有十三個不同的等級,其中一到四級是正高,五到七級是副高,八到十級是中級,十一級到十三級是初級,不同等級享受的待遇是不一樣的。
管理崗位:一級(部級正職);二級(部級副職);三級(廳級正職);四級(廳級副職、局級正職);五級(廳級副職、處級正職);六級(處級副職);七級(科級正職);八級(科級副職);九級(科員);十級(辦事員)。2.專業技術崗位:正高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副高級(五級、六級、七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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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績效工資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津貼補貼
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
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准和實施范圍。
其它工資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准表 單位:元/月事業單位工資標准表一覽:附表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准表(單位:元/月)
『叄』 政府機關部門級別排序,處長,科,廳………
政府機關部門級別由大到小排序為總理、副總理、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
領導行政級別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政府機關部門級別的相關法律: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
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職級相對應的銜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