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業務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需要繳納文化建設事業費的范重可見財稅[2016]36號注釋,即: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按規定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費額:應扣繳費額=支付的廣告服務含稅價款×費率
拓展資料: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文化事業建設費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應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⑵ 什麼屬於文化事業建設稅
文化事業建設稅是一種針對文化事業的特定稅種,屬於對文化產業的稅收政策。
詳細解釋如下:
一、文化事業建設稅的概念
文化事業建設稅是為了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由政府針對文化產業徵收的一種特定稅種。這是一種專門的稅收項目,旨在支持文化產業的成長和推動文化創意的發展。
二、文化事業建設稅的目的
該稅種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財政手段,對文化產業進行宏觀調控和支持。通過徵收文化事業建設稅,政府可以籌集資金,用於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包括文化遺產保護、文化藝術創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
三、文化事業建設稅的范圍
文化事業建設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與文化產業相關的各類企業和個人。例如,出版社、電影院、演出公司、網路文化企業等,都屬於文化事業建設稅的征稅對象。具體的征稅范圍和稅率標准由國家的稅收政策決定。
四、文化事業建設稅的作用
文化事業建設稅對於促進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征稅可以為國家提供財政支持,加大公共文化事業的投入;另一方面,通過差別化的稅收政策,可以引導文化企業創新,優化文化產業結構,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
總之,文化事業建設稅是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和繁榮的重要稅收項目。通過合理徵收和使用稅款,可以促進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
⑶ 文化建設稅徵收范圍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范圍為營業稅娛樂業稅目和服務業稅目廣告業征稅范圍內業務。對娛樂業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范圍,暫限於除僅供少年兒童的游樂場或項目、其他游藝項目外的其他列舉娛樂項目。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⑷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一、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范圍有哪些
1、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范圍如下:
(1)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網吧、酒吧等;
(2)廣告業。是指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電影、電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二、哪些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1、廣告代理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2、廣告發布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3、廣告宣傳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4、廣告播映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5、廣告展示收入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⑸ 開什麼內容的發票需要交文化事業建設稅
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 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費率:3%。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徵收范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列舉的娛樂業、廣告業予以確定:
(1)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網吧、酒吧等。
(2)廣告業。指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電影、電視)、報刊雜志、燈箱、招牌等形式對商品或經營服務項目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
(5)哪些項目需要交文化事業建設稅擴展閱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現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