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選擇軍隊文職,還會失業么
軍隊文職,相信絕大多數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軍人。畢竟是在部隊工作的,會給大家留下這種印象其實並不奇怪。然而文職人員是指在軍民通用、非直接參與作戰且社會化保障不宜承擔的軍隊編制崗位從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既然是非現役,那麼文職人員的工作自然是合同制的。那麼當你的工作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是不是就意味著要失業了呢?
新《條例》拓寬了文職人員的進出渠道,由過去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單一模式,調整為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相結合;明確了退休、辭職、辭退、解聘等四種退出方式。明確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
根據《軍隊文職人員管理規定(全文)》
文職人員合同期滿本人自願續聘,符合聘用條件,且合同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或者有一次為基本稱職其餘均為稱職以上並有一次以上為優秀的,可以續聘。
文職人員續聘,應當由本人於合同期滿六十日前向聘用單位提出書面續聘申請,聘用單位提出續聘意見,按照文職人員聘用審批許可權和程序進行審批。通過審批的,聘用單位應當於合同期滿三十日前與文職人員續訂聘用合同。
續聘的文職人員合同期內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且有一次以上為優秀,或者屬於兩次以上續聘,本人要求續訂本級崗位最長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本級崗位最長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而所謂的職稱又是如何得來的呢?無非就是平日的培訓和考核啦!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軍隊當然也有軍隊相關的規定啦!
根據新《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對文職人員的考核,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體。
文職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試用期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試用期考核。晉升領導職務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任職前考核。
文職人員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組織實施,一般按照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專家評議、績效分析、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和任職前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試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文職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實行登記管理。
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文職人員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工資待遇確定、獎懲實施、續聘競聘和辭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文職人員作為軍隊的成部分,在軍隊和社會生活中,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3年後是「續聘」還是「失業」,全在自身。
究其所以,合同的續簽,主要還是考察自己的能力問題。只要我們能力夠了,自然是可以續簽的。所以大家還是要把重心放在能力的培養上,畢竟有了漁(能力)才能有後來的魚(收獲)。
2. 1. 軍隊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如何晉升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應當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且在規定最低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均為稱職以上。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為基本稱職以下的,1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一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提前晉升,表現特別優秀、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越級晉升。文職人員崗位等級的降低,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2)事業單位改革後文職人員如何改擴展閱讀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是參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崗位等級規定設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根據當時國家有關規定,將文職人員專業技術崗位分為初、中、高三個等級,非專業技術崗位分為二級至六級職員崗位。
《規定》明確文職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文職人員工資項目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軍隊服務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建立全軍統一的基本工資、軍隊服務津貼標准和按省市自治區統一的績效工資標准和有關津貼補貼標准,以解決過去用人單位自定標准,文職人員的工資收入差別較大等問題。
3. 事業編制主要分為哪幾種想要事業編制人員轉變為公務員的方法有哪些
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四個類型全額撥款事業編、差額撥款事業編、自收自支事業編、參公事業編。事業單位是指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公共機構接受政府領導,是組織或機構形式的法人實體。我國事業單位處於改革的深水區,事業單位類型也與以往有所不同。由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事公益性服務,轉變為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公益事業單位。
然後是聘任制公務員。對於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崗位,很多地方大膽採用公務員聘任制。公務員的聘用制度以高薪為特點。尤其是對一些有特殊要求的行業,比如高端人才的需求,或者特殊專業人才的需求。一些機構和機構可以聘用這些人才。
4. 軍隊文職人員新條例
(2005年6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38號公布2017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89號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空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文職人員管理,保障文職人員合法權益,在軍事人力資源領域貫徹軍民融合發展戰略,建設高素質文職人員隊伍,促進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文職人員,是指在軍民通用、非直接參與作戰且社會化保障不宜承擔的軍隊編制崗位從事管理工作和專業技術工作的非現役人員,是軍隊人員的組成部分。
文職人員在軍隊和社會生活中,依法享有國家工作人員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文職人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方針,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准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軍隊對文職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五條 軍隊建立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相銜接、具有比較優勢的文職人員管理、保障制度和機制。
第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負責全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負責本單位的文職人員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和軍隊依法保障文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文職人員長期、穩定地為軍隊建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軍事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職人員的教育培訓、戶籍、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管理、撫恤優待等工作,為文職人員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授予相應榮譽。
對違反軍隊紀律的文職人員,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章 基本條件、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 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
(三)符合軍隊招錄聘用文職人員的政治條件;
(四)符合崗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五)身體和心理健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祖國,忠於中國共產黨,努力為軍隊建設服務;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章制度;
(三)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團結協作,勤奮敬業,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六)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提高職業能力;
(七)根據需要,參加軍事訓練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承擔相應的作戰支援保障任務,依法服現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文職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政治榮譽、表彰、獎勵;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
(三)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四)參加培訓;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低崗位等級、辭退、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等;
(六)申請辭職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請人事爭議處理,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軍隊文職人員崗位的編制員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
文職人員崗位的編制及其調整,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
第十三條 軍隊建立文職人員崗位管理制度,對文職人員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十四條 文職人員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兩種類別。
管理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或者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和專業技能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專業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設置:
(一)管理崗位由高到低分為九個等級,即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
(二)專業技術崗位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由高到低設一級至十三級。
第四章 招錄聘用
第十六條 軍隊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直接引進和現役軍人轉改相結合的文職人員招錄聘用制度。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適用於新招錄聘用科級正職以下管理崗位的文職人員,以及中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的文職人員。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業人才。
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適用於選拔符合退役條件且擬作退役安置的現役軍人。
第十七條 文職人員首次招錄聘用的最高年齡分別為:
(一)局級副職以上或者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的,50周歲;
(二)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或者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的,45周歲;
(三)科級副職以下或者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的,35周歲。
第十八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文職人員,一般按照制定計劃、發布信息、資格審查、統一考試、面試體檢、政治考核、結果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序進行。考試工作由全軍統一組織實施。
直接引進文職人員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的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應當履行退役安置程序,由國家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和直接引進文職人員,由戰區級以上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審批;現役軍人轉改文職人員,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審批。
第二十條 對批准招錄聘用的文職人員,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實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對實行聘用制的文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文職人員招錄聘用結果,應當逐級上報至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備案。
第五章 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軍隊根據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改善知識結構和提高職業能力需要,對文職人員實施分級分類培訓。
第二十三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專業培訓和任務培訓。
文職人員應當接受軍事職業教育。
第二十四條 文職人員培訓納入軍隊人員培訓體系統一組織實施。
軍隊可以利用國家和社會資源,對文職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對文職人員的考核,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體。
第二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試用期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試用期考核。晉升領導職務的文職人員,應當組織任職前考核。
第二十七條 文職人員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組織實施,一般按照個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談話、專家評議、績效分析、綜合評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和任職前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試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二十九條 文職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實行登記管理。
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文職人員職務任免、崗位等級調整、工資待遇確定、獎懲實施、續聘競聘和辭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職務任免
第三十條 文職人員崗位確定和調整、辭職、退休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按照軍隊規定的程序辦理。
文職人員職務的任免許可權:
(一)部級副職崗位,專業技術一級至專業技術三級崗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審批;
(二)局級正職至處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四級至專業技術七級崗位,由戰區級單位審批;
(三)處級副職和科級正職崗位,專業技術八級至專業技術十級崗位,由軍級單位審批;
(四)科級副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由師、旅級單位審批。
第三十一條 文職人員任職應當在規定的崗位編制標准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三十二條 文職人員調整任職、辭職辭退、終止和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受到開除處分的,原職務自行免除。
第三十三條 因工作需要,文職人員可以在用人單位內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在本專業領域跨用人單位交流使用。
第七章 崗位等級調整
第三十四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應當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且在規定最低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均為稱職以上。
文職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等次為基本稱職以下的,1年內不得晉升崗位等級。
第三十五條 文職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在現等級崗位任職的最低年限:
(一)管理崗位局級正職、局級副職分別為5年,處級正職至科級正職分別為4年,科級副職以下分別為3年;
(二)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分別為4年、4年、3年。
第三十六條 文職人員的崗位等級,一般應當逐級晉升。表現特別優秀的可以提前晉升,表現特別優秀、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越級晉升。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的降低,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文職人員崗位等級調整,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文職人員職務任免許可權
5. 文職人員退休政策
大多數從社會招聘的公務員實行聘用制。通常,他們會簽訂一份3-5年的合同。合同期滿並考核合格後,雙方同意重新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