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國企、央企、事業單位
國企一般指國有企業,是指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央企一般指中央企業。
廣義的中央企業包括三類:
一是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從經濟作用上分為提供公共產品的,如軍工、電信;提供自然壟斷產品的,如石油;提供競爭性產品的,如一般工業、建築、貿易。
二是由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大型銀行,屬於金融行業,具體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三是由國務院其他部門或群眾團體管理的中央企業,屬於煙草、黃金、鐵路客貨運、港口、機場、廣播、電視、文化、出版等行業。
狹義的中央企業:
通常指由國務院國資委監督管理的中央企業。相對於其他一些國家來講,中國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范圍是比較窄的。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目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中央企業十分重視在境外能礦資源、農業資源等領域的開拓,為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中央企業不斷拓寬境外經營覆蓋的區域,優化產品結構和業務經營范圍,投資方式、產品和勞務輸出方式不斷豐富,境外業務實現轉型升級。
在投資區域上,除繼續保持對亞洲、非洲等傳統市場的優勢,對歐洲、大洋洲的投資合作規模日益擴大。在投資領域上,逐步由貿易和對外承包工程,拓展到設計研發、生產製造、資源開發、物流和園區建設等領域。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和企業績效工資最主要不同點在於經費來源和保障。企業績效工資完全取決於企業盈利情況,根據企業的薪酬戰略及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發放。
而事業單位則不同,事業單位根據單位不同類別,其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和保障有所不同,義務教育中小學績效工資經費來源主要由縣級財政保障,省級財政統籌,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但事業單位的創收收入如何規定是今後需要解決的問題。公益型事業單位如果把主要精力用在創收或提供公共服務也高價收費,這就偏離了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性質,這些需要通過制度進行規范和安排。
❷ 事業單位改革是在哪一年開始的
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政府治道變革的又一重大進展
毛壽龍
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深入和發展,中國政府進行了多次改革,精簡機構,裁減人員,轉變職能,這些改革舉措與法治政府、簡政放權、政務公開、民主治理等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中國政府治道變革的潮流。這一變革,雖然沒有像200年前的法國大革命那樣轟轟烈烈,但是其影響、效果和變化的速度,完全超過了表面上轟轟烈烈的法國大革命。我們回首過去的20年,可以發現:日益有限的政府職能越來越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日益法制化的政府行為、日益民主化的政府決策、日益公開的政務信息,日益以公民和社會組織多中心自主治理為基礎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這一切都使得中國政府的治理之道即治道發生了大規模的變化。當然,這一進程依然在進行之中。明年即將啟動的事業單位改革,可以說是這一進程的又一重大舉措。
從比較的角度來看,中國的事業單位,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現象。很多研究中國問題的外國學者,或者想把成果用英文發表的中國學者,一直想不出一個適當的英文單詞來表達中國的事業單位,因為英文世界裡面沒有對應的存在。我的建議是直接用漢語拼音。很多進行比較研究的學者發現,很難用國外的非營利組織(NPO)或者非政府組織(NGO)理論來研究中國的事業單位。中國事業單位的特殊性,不僅難倒了學者,而且也難道了官員:事業單位如何在法律上界定?科研、教育、培訓和醫療衛生等事業如何發展?政府在其中應該起到一個什麼樣的作用?
根據西方的理論和實踐,這些問題都很難回答。當然,問題再難,改革總是需要進行的。市場經濟導向的改革促進了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中國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要迅速發展,事業單位不改革是不行的。我們有必要根據中國的實踐,以及存在的問題,和治道變革的基本要求,從多個角度去分析中國事業單位的復雜問題,並提出具有中國特色的改革思路:
從組織的法律定位角度去看。現在的事業單位情況非常復雜,但有一個特點,在法律上都叫做「事業法人」,而且產權都是國家所有,從業人員除了臨時工,往往都叫做國家幹部。從法律的角度去看,應該把現在的事業單位分成三個類型:執行政府職能的法定單位,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公益單位,可以企業化運作的營利單位。這三個類型中,只有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公益單位基礎保持事業法人的身份,法定單位轉變成政府機構,營利性單位則變成企業法人。除了法定機構之外,所有單位都取消行政級別。
從財務運作的角度去看,法定機構執行政府管理和執法職能,完全由國家提供財政支持,它們可以根據所提供的服務收取適當的用戶費用,如護照的成本費或者罰款收入,但所收取的費用全部收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企業化的營利單位,政府不再提供財政支持,但是如果國家有科研、培訓等方面的項目,這些營利性的科研單位和教學培訓機構,可以參與競爭招標。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公益單位,政府提供適當的財政支持,與此同時改革政府的撥款方式,提高公益服務機構的競爭性。
從人員運作的角度去看,取消統一的幹部身份制度,法定機構的人員轉變成公務員,營利性機構的人員身份與企業單位人員相同,公益性服務單位如基礎性的科研機構繼續保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所有人員,除了法定機構可以擁有適當的行政級別之外,都不再保留行政級別,不再按照千篇一律的行政級別確定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局級單位副部級人員等令人奇怪的現象應該在這一輪改革中消失。
從運作機制的角度來看,公共事業單位的融資機制應該進一步向民間資本和民間人員開放。這要求取消國家所有制和民間所有制的區分,廢除具有所有制歧視性的法律規定,修改法律,取消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國家所有制的事業單位之間的身份差別,不分所有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國有的事業單位不再作為兩種法人,而是統稱為事業法人。與此同時,各種限制民間資本和不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民間人員舉辦事業單位的障礙應該陸續取消,使得民辦的非企業單位具有與國家投資的事業單位一樣具有同等的身份和地位,能夠根據公平競爭原則,獲得國家財政的補助和支持。
❸ 全民事業單位就是全額撥款事業性質嗎
事業單位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一)事業單位的概念
事業單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較為准確的意譯為「pubi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務機構�。而究竟如何定義「事業單位」,眾說紛紜。在國外,類似於事業單位的機構,或相對於政府機構而言,稱之為「非政府組織」(NGO);或相對於企業而言,稱之為「非營利機構」�NPO�。我國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事業單位」的定義也幾經變遷。
筆者認為,對於事業單位的定義一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公共服務的發展要求;二應立足於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對人民的責任,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因此,事業單位是指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機構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而依法設立的從事社會公共服務活動的組織。
(二)事業單位的法律特徵
1、必須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
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為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這種利益主要體現是社會效益,而非經濟利益。如教育、科學、衛生、文化等單位,主要是滿足社會的精神文化需要,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滿足社會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質的需要。但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不意味著不進行任何營利性的經濟活動,只是這種營利的目的不在於將利潤分配給其成員,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
2、初始資金來源於國有資產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社會公共服務的組織從資金來源而言,包括了國有資產,社會募捐,私人投資,而事業單位資產的初始來源是國有資產。
3、必須從事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事業單位主要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涉及的領域:一是政府和企業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據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經濟運行良性循環的要求,可以較政府與企業更能降低交易協調成本;三是並非政府專屬,以及雖然不屬於政府范圍,但企業做不好做不了又不願做。
4、必須依法設立
我國事業單位是代表國家從事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的組織,其成立的程序規則基本上等同於國家機關,其法人資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規定,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登記後取得;不需辦理登記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資格。
5、必須是由國家機構和其他組織舉辦
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
(一)事業單位的職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而市場機制本身的自利和自發特性將產生溢出效應和公共物品選擇的無效率,因此,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的一個重要職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務,解決溢出效應,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效率、平等和穩定。政府在履行這種職能時一是通過宏觀調控,有目的地引導企業在實現其自身利益的同時,關注社會的公共利益和滿足社會的公共需求;二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權力,成立實體,具體實施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三是通過政策和法律,引導和鼓勵民間及社會的力量投身於公共服務事業。在我國,事業單位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權力而成立的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法律實體。其職能一是從事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公共服務活動;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行政機關的委託,從事一定的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
1、事業單位與政府的職能區域劃分
形成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職能劃分不甚清晰,政事不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職能交錯,越位、錯位、缺位現象嚴重,社會公共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筆者認為,事業單位與政府職能的區別在於政府是社會公共服務事務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督者,而事業單位是社會公共服務政策的具體執行者,通過事業單位的活動,實現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目標。
2、事業單位與企業職能區域劃分
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組織,其目的是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並將所獲利潤作為投資人的回報和分配給組織成員。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其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共需求,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3、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能區域劃分
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都具有非營利性,都從事一定領域的公共服務活動,但社會團體是公民自願組成,其為了團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是非國有資產,它是政府在發展公共服務事業方面的補充。
(二)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
1、授權行政主體
授權行政主體是指行政職權並不因組織的成立而從憲法和組織法中獲得,而是來自於有權機關通過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主體。事業單位經法律、法規的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如,教育的學位授予和職稱的評定授予;食品衛生的監督等。
2、民事主體
根據《民法通則》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事業單位依法登記獲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即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以法人的名義開展活動,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
(三)事業單位法律分類
在事業單位的分類上有兩個標准:一是以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進行分類;二是根據現有事業單位的職能特點進行分類改革。前者的目的在於保證公共服務的充分提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服務業,後者的目的在於針對現有的事業單位進行不同類別的改革,以實現前者的遠景目標。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其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1、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
傳統的事業單位分類或是按照其所屬部門的不同分為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農林水利氣象事業單位,城市維護和其他事業單位等;或是按照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民辦事業單位;或是按照預算形式分為全額預算,差額預算,自收自支。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傳統的分類並不能滿足和適應公共需求和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關於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觀點紛紜。如:世界銀行認為,在法律上區分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可定義為直接附屬於核心政府部門、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獨立事業單位可定義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成思危認為,應區分基本事業或非基本事業和純公益、准公益、半公益;等等。
筆者認為,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一要在符合中國具體情況下借鑒國際經驗;二要以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為邊界;三要符合事業單位法律特徵和職能特點。事業單位以其職能為標准可以劃分為從事基礎服務的事業單位、公用服務性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性事業單位、授權協調性事業單位。
2、現有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與法律屬性改變
現有事業單位按照職能可以劃分為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行政管理性事業單位,三類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壟斷,政事不分,企事不分,嚴重阻礙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制約著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因此,應當對現有事業單位以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務體系,充分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提供為主旨進行改革。在清晰界定政府的社會事務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基礎上,調整公共服務資源的結構和布局。
第一,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產品和服務市場化的事業單位,應當改變其事業單位法律屬性,改制為企業。在此過程中應當避免過度「市場化」,如葛延風所說的,「一些承擔社會公益職能,事實上不應市場化、企業化的機構卻被推向市場。這些機構在實施了企業化改制或企業化運行後,自然將營利視為主要目標,本身應具有的公益目標則大都被放棄,一些機構甚至不惜採取損害社會公益目標的手段獲取自身經濟利益,最終使政府職能和國家目標受到影響。」
第二,對於以行政管理為主的事業單位,進行職能還原和授權;應當由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還原給政府,必須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權,應當由法律法規明令授權。
第三,對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應該區分重點,合理界定,一是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礎性公共服務的力度,二是可以由社會力量組織服務的,應轉為非營利機構。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改革應認識到民間和社會力量只能是政府作用的補充,從非營利組織發達的國家看,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領域也大都集中在文化、非義務教育、醫療、慈善、宗教以及部分邊緣性科學研究領域。而那些公益性很強、產品或服務涉及國家長期利益或大多數公眾基本利益的社會事業,如基礎教育、基礎科學研究以及具有較強社會公益性的技術研究和推廣、衛生防疫以及公眾基本醫療服務等,仍採取政府直接組織方式。」(葛延風)
(四)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組織運行方式
現行的事業單位誕生於計劃經濟體制之下,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響。事業單位在法律上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其職能也有別於國家機關,但長期以來在組織的運行方式上基本等同於國家機關,如單位的行政級別、人事制度安排、內部機構設置、福利待遇等。而由於事業單位所從事的活動領域與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不同,其人員的組成具有明顯的專業和職業特徵,因此,統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並不能有效促進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難以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同程度挫傷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事業單位改革應當在宏觀調整的前提下,解決微觀的運行機制問題:不同類別的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組織運行方式,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良好的治理模式。如,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利義務,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公共服務與事業單位法律體系的框架
(一)事業單位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缺失
隨著政府職能的重新界定和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強,我國現有的關於公共服務事業的法律問題日益顯現:一是法律規定滯後,現實的運作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已有法律規定與現實情境有差異,形成法律規定鉗制;三是現有法律相互間的沖突,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四是立法中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定位模糊,難以形成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直接影響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效率。如:
第一,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牽涉到主體法律屬性的變遷,按照分類改革,一是重新確立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轉制為企業;三是轉制為非營利機構。目前關於事業單位的法律規定,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該條例無論從內容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無法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在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過程中,多是根據政府的政策並比照國有企業的改製法律,而事業單位改制過程的法律適用包括了兩個階段:事業單位如何轉為企業的法律適用和轉為企業後法律的適用。第一階段的缺失,為事業單位改制後留下法律隱患;事業單位轉制為非營利機構,法律適用更是空白。
第二,在科教文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我國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教育法、教師法等,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強,政府職能的轉變,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實踐要求,或需要修改,或需要廢止。
第三,事業單位改革需要相關制度的配合,如公共財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公務員制度等,相關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影響事業單位改革成敗。
(二)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的結構
1、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
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是調整公共服務主體在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和公共服務主體內部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組織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事業單位組織管理法、非營利機構組織管理法。通過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明確事業單位、非營利機構組織的內涵、宗旨、權利義務、內部機構的設置、設立、變更、終止的情境及程序等。
2、公共服務運行法
公共服務運行法是調整在實施公共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事業單位與非營利組織稅收法等,通過公共服務運行法,賦予不同類別的公共服務組織不同的權利義務,明確法律責任等。
3、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
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是調整在監督公共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的作用是「政府不在於提供公共服務,而在於保證公共服務被提供」,通過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明確監督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主要職責等,保證公共服務提供充分有效,以滿足社會公共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