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② 開除公職是不是就沒有工作了
一般情況下,被開除公職意味著不能在原單位繼續工作。開除公職是行政處分的一種形式,它針對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犯有輕微違法和違紀行為的公職人員。公職是指在這些機構中擔任的職務。
開除公職與行政開除之間存在區別:
1. 開除公職指在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正式職務的人員被解除職務。這通常針對幹部,而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通常用於對幹部的處理,而普通職工通常應當被除名。
2. 行政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且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該條款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對公職人員採取不同的處置措施,包括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以及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對於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領導人員,監察機關也可以提出問責建議。對於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可以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並移送給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監察機關調查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③ 事業單位判刑多久後開除工作
事業單位判刑後,每個單位不一樣,開除工作時間也不一樣。如果是事業編制人員,判處徒刑才會開除公職,緩刑不會開除,公務員只要是刑罰就要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判刑後肯定是開除公職的。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受處分人員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原國有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工齡計算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涪海帝剿郜濟佃汐頂摟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算投保年限。
2、被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或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3、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被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期間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