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兵建設有關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工作條例》。
《民兵工作條例》由1990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和1990年7月6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於1990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1號發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是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的條例。
第四十二條民兵、民兵組織和人民武裝幹部在參戰、支前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准許可權,由軍隊給予獎勵;在完成民兵工作或者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他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給予獎勵。
(1)民兵如何服務經濟和社會事業建設擴展閱讀:
《民兵工作條例》
第二條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第三條民兵工作的任務是:
(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後備兵員;
(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
(三)組織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准備工作的結合。
第五條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