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事業單位生活補貼每月幾號發方
十一月。事業單位退休生活補貼,應該於退休文件下發的下個月發放,如退休文件下發是十月份,退休生活補貼從十一月份發放到手,也就是與養老金同月拿到手。
⑵ 事業單位生活補貼發放標准
一、職工生活補貼發給范圍
(一)凡在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部門中的吃國家供應糧和以燒煤炭為主的職工,均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
(二)對於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凡是工資加年終分紅高於國營企業同類人員的,不給補貼;凡是低於或者與國營企業同類人員持平的,根據本單位的經濟能力,可酌情給予補貼,補貼金額不得高於同類國營企業人員標准,但虧損的單位可以不補貼。
(三)合同工、臨時工和試用人員,從糧煤提價之日算起,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個月以上的,按本規定標准發給補貼,直發到辭退為止。工作不滿1個月的不予補貼。
(四)下放勞動鍛煉幹部、參加學習職工和休養的職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給予補貼。
(五)在農村工作的國家職工及其家屬(非農業戶),家庭生活費用依靠職工本人工資收入供養的,並按國家統購價格從當地生產隊購買糧食的。
(六)在上述范圍內行政十四級和相當於這一級以下的幹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總收入平均在20元以內的給予補貼。
(七)下列人員不發給生活補貼:
1.職工家庭成員中有十三級以上幹部或相當於十三級以上的幹部;
2.十四級以下的幹部及職工,其家庭成員固定工資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
3.糧、煤提價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
4.由生產隊供應糧食的亦工亦農人員;
5.糧、煤沒有調價的黑河專署所轄呼瑪、孫吳、遜克、愛輝、嘉蔭等縣境內工作的職工;
(八)這次煤炭沒有調整的鶴崗、雞西、雙鴨山、勃利、依蘭、;通河、木蘭、方正、富錦、綏濱、撫遠、饒河、樺川、肇源、巴彥等地享受生活補貼待遇的職工和燒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氣、煤氣的職工,只發給糧價補貼。
(九)凡是從糧、煤提價之日起,按本規定發給生活補貼的職工,其補貼標准和人數不再調整和變動。現在不應發給的職工,以後不再發給。
(十)享受生活補貼的職工調動工作後,不論其家屬是否隨同遷移,均按調入地區的規定執行。
(十一)對城鎮居民中沒有職工的救濟戶,在糧、煤提價以後,由當地民政部門在救濟上給予適當照顧。
二、職工生活補貼標准及發放辦法
(一)生活補貼標准,按職工家庭實有人口計算發給。每人每月糧價補貼金額為二角九分,煤價補貼金額為一角四分。
(二)雙職工或多職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補貼,由一方的單位發給,其他職工可列為家庭人口計算。
(三)職工家庭人口,系指職工同居的家庭成員和雖不同居但住在糧、煤調價地區由職工本人供養的家屬。
(四)在貫徹執行本規定時,必須核實職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復享受或遺漏。
(五)補貼金額按機關,企業單位職工家庭總人口計算,按上述標准補貼後,剩餘部分留作單位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基金,必要時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況,進行調劑。
(六)生活補貼費的經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由財政廳另行核給指標;企業單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財務指標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可由企業成本(商品流通費)開支。這項經費暫時計入工資總額。
⑶ 事業單位生活補貼發放標准
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40%計發。 事業單稿頌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退休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退職的,其退職生活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50%計發。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鍵缺鄭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扮搏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