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參公和事業編的區別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與公務員的根本區別就是,公務員是行政編制,而參公人員的編制為事業編制。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執行,也就是說參公管理單位的性質是事業,其中人員編制也是事業,只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
1、公務員。即指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監察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行政編制人員。
2、參公管理人員。
3、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5、公辦的科教文衛體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如村支書、村主任等村幹部。